申报时间:4月18日-5月31日
资助金额:最高5000万元
详情如下
(二十一)科技创新空间载体建设和改造资助
1、政策内容
1)对加建、改造的科技创新空间载体,在科技创新空间载体改造完成并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认定后,给予建设或改造主体不超过实际建设费用投入50%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500万元。
2)对纳入区科技创新空间载体建设改造计划并委托区属国有企业实施的加建、改造项目,按照实际建设费用投入的7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2000万元。区属国企开展上述加建、改造项目致租金损失的,按区属国企作为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价格或片区租赁指导价的100%,根据实际加建、改造时间,给予最高6个月的空置期租金资助。
2、申报条件
1)申请单位须为注册在坪山区的产业地产开发企业,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类公共空间建设、运营企业,或科技园区开发企业,或项目公司注册在坪山区;
2)项目开工建设前需事先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备;
3)申请支持的项目依法取得规划、建设等许可认定,最长可在申报时的前十个年度内开工建设,申报时已完成全面建设并获得相关资质;
4)项目用途为科技创新类空间用途,行业范围须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科技创新空间载体应有70%的面积用于科技企业入驻;
5)建设费用投入包括土地费用、前期工程费用、装修费用,不包括购买家具、家电、仪器设备、办公设备等方面的支出;
6)加建指在原有结构上加盖新的结构,原有结构不变化;改造指在已建建筑结构上进行修改或者扩充。
(二十二)产业用房租金资助
1、政策内容
对在坪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研发、生产用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科技组织机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按实际租赁价格给予租金资助,重点产业领域的单位连续资助4 年,其他单位连续资助3年。
具体资助标准如下:租赁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部分,按实际租赁价格的90%给予资助;租赁面积1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部分,按实际租赁价格的50%给予资助;租赁面积5000平方米(含)及以上部分,第一年按实际租赁价格的50%给予资助,第二年按实际租赁价格的40%给予资助,第三年、第四年均按实际租赁价格的30%给予资助。单个单位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享受租金资助的办公、研发、生产用房在资助期内不得对外租售,资助面积以实际租赁面积为准。
2、申报条件
1)申请单位为上年度在坪山区新注册或新引进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机构,包括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
2)申请企业为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 号)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其经营范围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目录(试行)》,科技组织机构的主营业务服务于《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目录(试行)》鼓励类产业发展领域,服务对象为按上述标准确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3)同一申报主体在不同区域租赁的自用办公、研发、生产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不同区域的实际租赁价格享受租金补贴,合并计算后不超过最高限额;
4)同一申报主体的租金资助金额在将不同区域租赁的用房面积进行加总后,按照差额定率累进法进行计算;
5)产业用房实际租赁价格低于片区租赁指导价或片区租赁指导价的130%的,按实际租赁价格给予租金资助;产业用房实际租赁价格高于片区租赁指导价130%的部分,不予资助。
(二十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制造企业奖励
1、政策内容
对获得《深圳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专项资金》企业首套产品示范应用项目资助的,按照市资助额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配套资助。
2、申报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或智能制造企业;
2)已获得深圳市专项资金资助,上级审批文件已下达,相关资助经费已到账。
(二十四)新能源企业奖励
1、政策内容
1)对进入国家工信部《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目录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2)对入选《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企业,给予10万元/次的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50万元。
3)对企业产品获得美国UL认证、欧盟CE认证、德国TUV认证、日本JET认证、英国MCS认证、国家金太阳认证等国内外市场准入认证的新能源企业,按照费用投入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企业年度获得本项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2、申报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新能源企业;
2)已取得实施办法所规定的相关证书或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二十五)生物企业奖励
1、政策内容
1)对取得1、2类新药I期临床批件的生物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取得3类新药I期临床批件的生物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取得1、2 类新药II期临床批件的生物企业,给予150万元奖励;取得3 类新药II 期临床批件的生物企业,给予75万元奖励。对取得1、2类新药III期临床批件的生物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500万元。
2)对取得药品生产批件的生物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500万元。
3)对将药品生产批件的生产地址变更到坪山区的生物企业,该药品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该药品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到20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奖励;该药品上年度营业收入300万元(含)到1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500万元。
4)对取得药品GMP证书的生物企业,以及获得Ⅱ、Ⅲ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医疗器械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5)对区内医疗机构首次获得国家药品临床试验机构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鼓励具有药物临床前安全性评价(GLP)资质的机构在坪山区设立具有GLP 资质的实验室,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6)支持坪山区GCP、GLP、CRO等研发服务机构为区内外生物企业提供服务,按年度实现服务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
7)已上市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生产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对于在研品种企业完成与原研的一致性评价,参照CFDA 发布的相关指导原则,在研品种已达到与原研质量一致的技术指标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奖励。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1000万元。
8)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政策,对获得上市许可及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研发机构、企业和科研人员,以及新迁入坪山区的新药上市许可持有人,每个批准文号给予100万元奖励;对于承接上市许可人生产委托、并实现相应品种落户坪山区生产的受托企业,每个品种给予100万元奖励。年度获得此项奖励的总额不超过500 万元。
9)对取得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生物企业,每一张注册证给予200万元奖励;取得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生物企业,每一张注册证给予50万元奖励。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500万元。
10)对将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地址变更到坪山区的生物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将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地址变更到坪山区的生物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500万元。
11)对获得美国FDA(食品和药物管理局)认证、欧盟cGMP(动态药品生产管理规范)认证、CE(欧洲统一)认证、日本PMDA认证、世界卫生组织认证等国际市场准入认证的企业,予以单项认证费用50%,最高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巴西BGMP认证、韩国KGMP认证的企业,予以单项认证费用30%,最高50万元奖励。企业年度获得本项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2、申报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生物企业或机构;
2)已获得实施办法所规定的相关证书或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二十六)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
1、政策内容
对高新技术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针对首次研发生产并经非关联用户使用的产品,按照其实际营业收入的20%给予奖励,对重点产业领域的项目,单个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对其他领域的项目,单个企业资助额度每年最高100万元。
2、申报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科研机构;
2)申请单位在坪山区内实施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并已实现产品批量生产;
3)申请资助的项目产品上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4)申请资助单位的项目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为国内同类产品首次研发生产;
5)申请产业化项目资助的奖励基数为项目产品开始生产销售之日起的6 个月内的营业收入。
(二十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1、政策内容
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和新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进入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2、申报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单位为新迁入、首次认定或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属于首次认定、重新认定);
3)同一家企业同一认定周期内只能在坪山区获得一次该项奖励。
(二十八)高成长性企业奖励
1、政策内容
1)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年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年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净利润达2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达到6000万元且净利润达4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2)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连续三年营业收入年均增长率达到30%以上,年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达到6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3)对符合认定要求的高成长性企业,给予其公司高管每人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3人,企业年营业收入6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5人。
2、申报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经市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在坪山区依法注册6个月以上;
3)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
4)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须呈正增长。
(二十九)科技中小微企业创业资助
1、政策内容
以培育具有核心创新能力、高成长性的源头企业为目标,对在坪山区注册且未满三年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根据营业收入的2%,一次性予以最高100万元的创业资助。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最高资助金额上浮20%。
2、申报条件
1)在坪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 号)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依法注册成立时间一年以上且不超过三年,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3)申请企业至少拥有1项发明专利或3 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三十)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落户奖励与创客创业资助
1、政策内容
1)注册地位于坪山区或获奖后落户坪山区的,予以奖励。获得国际、国家级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80、50、3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市级举办的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60、40、20万元的奖励;获得区级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50、30、10万元的奖励。
2)对创客个人、创客团队等在坪山区成立企业的,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根据创业企业的技术水平、团队构成等情况,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市创客创业资助的,按照市资助额50%,给予配套资助。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最高资助金额上浮20%。
2、申报条件
申请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落户奖励与创客创业资助的单位须为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三十一)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项目资助
1、政策内容
1)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高层次人才在坪山区创办的企业,按人才层次,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创业资助;同一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只能获得一次本项资助。
2)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资助。对诺奖获得者、入选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国家“万人计划”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深圳市“孔雀计划”团队的项目,以及院士团队创新创业项目,按照市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获得深圳市滚动支持或追加资助的团队项目,按照市追加资助额度5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追加资助。对入选深圳市高层次创新创业预备项目团队的,认定为坪山区创新科研团队,按照市资助额度50%,给予最高25 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创新创业团队所创办的企业,按企业实际支出场地费用的50%,给予最高600万元的场地费用资助,最长分五年发放。
3)对引进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深圳市“孔雀计划”团队的项目,以及院士团队创新创业项目等高层次人才团队和项目的机构,给予30万元奖励;对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人才计划项目团队的机构,给予5万元奖励;引进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培育库企业的机构,给予2万元奖励。
2、申报条件
申请第一款高层次创业资助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满足条件的各类高层次人才于上年度在坪山区创办企业的,或异地入选于上年度迁入坪山区并已在市委组织部备案的可申请实施办法第一款资助,提出申请时高层次人才的证书须在有效期内;
2)实施办法第一款中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在我区全职工作的坪山区认定的高层次专业人才(I 类、II 类、III 类);
申请实施办法第二款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资助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必须为在坪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核心团队成员一半以上必须与企业存在劳动用工关系,且至少有一个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排名前3的股东。团队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或作为依靠单位的企业可以是从区外迁入的;
2)已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资助。
实施办法第二款的场地费用补贴包括场地租金、装修、物业管理等费用补贴。
申请实施办法第三款引进创新创业团队项目与企业资助的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项目投资方与区政府之间发挥积极作用的企业和机构;
2)通过引荐、推介、沟通、协调使得项目在坪山区落户;
3)引进的对象主要包括: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深圳市“孔雀计划”团队的项目,以及院士团队创新创业项目等高层次人才团队和项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培育库企业、国家“万人计划”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广东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人才团队等企业和团队项目;
4)对机构引进的项目和企业要事先向区科技创新服务署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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