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冬天的一天,付某(另案处理)为了索取债务,伙同被告人李阳、李某、刘某1、刘某2(以上三人另案处理)、刘某3(未到案)等人,在长春市双阳区双营乡庞家村,将被害人霍某挟持到长春市双阳区西郭家转盘钩机市场付某租用的彩钢房内,对霍某进行殴打,非法拘禁霍某三个小时左右。案发后,李阳被抓获到案。 被告人李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实,足以认定。
为索取合法债务,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李阳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对被害人有殴打情节,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以非法拘禁罪对李阳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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