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先生在某银行开通了“易富通”外汇交易业务,后该业务被银监会叫停。原告认为被告对其业务未经批准进行了隐瞒,造成了原告资金亏损,因而将被告该银行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诉称,2008年3月,通过某银行的官方网站了解到该行已经开通了“易富通”外汇交易平台,交易杠杆为30倍。原告通过查询该网站的银行简介和法律声明,了解到该银行对其业务活动合法性和规范性的承诺,并于2008年3月28日,开通了“易富通”外汇交易账户。
原告指出,2008年9月22日,看到该银行发出的通知。该通知称自2008年9月25日9点以后将不再接受新的交易,原因是银监会已经发出相关通知要求其停止外汇交易业务。原告李某对于所发生的情况感到困惑,在查看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后,认为被告的“易富通”外汇交易业务没有经过银监会的批准,因此被叫停。
原告李某认为,“外汇交易业务是否经过批准”为双方合同的重要事项,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时,被告对该项业务未经批准的事实进行了隐瞒,并且在格式合同中声称该合同适用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导致原告相信其合法性而签订合同,并最终导致原告资金损失,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16597.28美元,(折合人民币113525.39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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