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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虚构'中国专利转化与保护协会'诈骗71人 主犯被判6年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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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买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判处马某、小铃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

        2007年8月至12月间,买某伙同小铃、马某等人,在北京市丰台区四方景园某室内,设立了子虚乌有的“中国专利转化与保护协会”。他们向全国各地的专利权人去电话去信,谎称该协会受国务院委托举办会议,负责帮助专利权人转化专利项目、进行专利评奖等,要求与会者先向指定账号汇去一定的会务费后方能参加会议。他们还伪造了“中国专利转化与保护协会获奖通知”、“收购通知”等,并以此向专利权人收取所谓的收购专利手续费。至案发时,买某等人共计诈骗被害人李先生等71名发明人会务费及收购专利手续费人民币167280元。经被害发明人的举报,2007年12月,买某等三人被公安机关分别查获并予以羁押。

        开庭审理时,买某、马某和小铃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未提出异议。买某的辩护人认为:买某此次犯罪系初犯,有认罪悔罪表现,且有举报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小铃的辩护人认为:小铃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此次犯罪系初犯,且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认罪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马某的辩护人认为:马某系从犯,参与犯罪时间短,涉案数额小,且其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买某伙同马某、小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买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其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马某、小铃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故分别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买某的辩护人认为其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故本院不予采纳。小铃的辩护人、马某的辩护人认为二被告人系从犯,请求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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