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已受理的起诉,被起诉的行政行为还执行吗?
原则上,在诉讼期间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还将继续执行,但有以下情形的除外:
1、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停止执行的;
2、您向法院提出停止执行的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应当停止执行的;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法条提示:《行政诉讼法》第44条。
二、行政案件诉讼费交纳标准是多少?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三、行政诉讼原告撤诉后,能否再起诉?
不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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