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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追偿公司债务的新途径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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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公司债务的新途径

中科法匠 · 菁年律师学院

作者:李政泽律师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限制及公司股东法律意识不断提高,股东在个人与公司财务绝缘方面也越来越规范,加速股东出资义务往往又要求具有特定的条件,因此追偿公司债务变得越来越难,传统追偿手段很难再将股东牵连其中。那如何通过非传统手段再次追偿公司债务?  

巧用法定前置程序搜寻公司财产,刺破公司面纱: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不得向股东分红,这属于法定前置程序。因为违规分红会损害公司资本充足,致使公司无力偿债。

但是目前公司在分红层面并不规范,绝大多数公司并未履行前置程序即进行分红,此种分红可能引来两个不利后果:

1、股东需将分红款退还给公司;

2、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一种不利后果,申请人可以据此提供公司财产线索,要求公司股东返还分红,进而获得清偿;

第二种不利后果是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进而刺破公司面纱,使得公司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分析 : 

(一)(2019)粤03民终14934号案件

法院认为,案涉《分红及股权转让协议》中有关中塑化公司、恒润公司利润的分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据此,公司应当在提取当年法定公积金、弥补亏损之后向股东分配税后利润。换言之,公司盈余分配决议内容应当反映当年法定公积金提取、弥补亏损的内容,执行公司盈余分配方案也应当具备已经提取当年法定公积金、弥补亏损的条件。

(二)(2020)豫03民终5309号

法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自主选择公司的经营方式,但股东行使该权利应有一定的限制,在收益分配等方面不得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中电科公司、重庆海洲公司作为河南嘉陵公司的股东,在重庆海洲公司承包经营河南嘉陵公司期间,以签署合资经营协议的方式约定重庆海洲公司按年度向中电科公司支付固定收益,并向中电科公司支付保证金作为弥补承包期间的亏损,该约定未依公司法有关规定和该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依法提取10%法定公积金。

因此存在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一审法院判令中电科公司对河南嘉陵公司对耀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

律师提示:

很多公司忽视公司治理层面合法性问题,殊不知违法的后果不仅可能要退还分红,甚至可能因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而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因此公司分红一定要合法合规,先要履行前置程序,包括不限于弥补前溯的亏损、缴纳企业所得税、提起10%法定公积金(假设不用提任意公积金),其次要制作制作股东分红决议,体现公司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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