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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应用

艺人爆出“劣迹行为”,品牌合作方如何应对?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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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人爆出“劣迹行为”,品牌合作方如何应对?

作者:中科法匠 · 菁年律师学院

黄颖 律师助理

         对于平时关注娱乐八卦的网友来说,2021年的娱乐圈可谓是“大瓜常有,小瓜不断”,这不,就最近的一门热门综艺《披荆斩棘的哥哥》而言,开播前便有一位霍姓歌手被爆出私德问题,节目进行到尾声,又爆出了著名音乐家李某迪的嫖娼事件。有网友调侃,比起这些“哥哥”们,最披荆斩棘的要属芒果TV那些彻夜赶工打码、剪辑的后期工作人员了  。

          不过,调侃归调侃,对于大众而言不过是一时的八卦或社会新闻,对于与艺人有商务合作或品牌代言的合作公司来说,这就是一件紧急公关事件了。以李某迪举例,截至目前,三星、劳力士、巴黎欧莱雅等品牌均表示与李某迪已无合作,官方网站、微博陆续删去了李某迪的相关信息,线下商务活动也将被取消。合作品牌与李某迪的合作不仅没有收到正向推广效果,反而可能因为其劣迹行为而给品牌的商品、活动带来直接负面影响。

         品牌方是否可以对于这种艺人可能存在的劣迹行为提前作出风险防范,或者在艺人发生劣迹行为时及时解除合同、追究损失呢?

          对于艺人直接发生“嫖娼、吸毒”等违反犯罪行为的,依照我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要求,艺人将无法出演电影、电视剧、电视节目,其代言的商业广告也无法在电视平台播出,这对制片方、广告商的损害不言而喻。

         但是,如果仅仅是艺人个人道德方面的负面新闻,尽管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对此作出规定,实际上也是大大削弱了艺人的明星光环,进而影响合作项目的进行的。此时,合作方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追究损失呢?

          尽管目前尚未有关于该方面具体的公开法律文书,但参考《民法典》相关规定以及法律实务的一些操作,笔者斟酌之后也浅薄分析了这类问题,以供参考。

          一、对于已发生事件,未做违法犯罪及道德条款约定的,可以援引《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以艺人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同样以李某迪一事举例,其所参与的热门综艺节目组与李某迪达成商业合作,本意是希望借助艺人的良好形象和热度帮助节目组更好地打造、宣传节目,但现在的结果是节目组连夜将视频下架打码,节目宣传查无此人,但节目讨论内容已经被带偏,此时节目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李某迪主张解除合同。

            二、在商务合作或代言合同签订之初,在合作协议中加入不得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及道德条款,将“艺人发生劣迹行为”约定为解除合同的条件之一。

         相较于法定解除,提前约定具体的守约行为及兜底条款,可以帮助品牌方在艺人发生“劣迹行为”后及时依约解除合同。因为法律规定更多的是抽象性的概括,品牌方想要达到这一条件,本身需要以具体的情形来进行举证。另一方面,考虑到实际损失在实务中往往无法准确统计,通过提前约定解除的具体情形及可能造成的损失,也有利于品牌方在损失无法计算时,以违约金方式主张违约责任。

          对于合作合同中约定的“劣迹行为解除条款”,笔者认为,可以参照中国演出行业协会2021年2月5日颁布的《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的第八条列举的十三项演艺人员“不得出现的行为”,其中就有包括“吸毒、嫖娼”等行为,并辅以“其他违背伦理道德或者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与“法律、行政法规明文禁止的情形”作为兜底条款。在约定此类行为时,考虑到艺人的良好形象与品牌推广效果紧密相连,参考以往的众多新闻案例,笔者建议,除约定合作期间不得发生此类劣迹行为外,也需加入艺人对自身以往不存在劣迹行为及近亲属无违法犯罪行为的保证条款。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事先约定了解除条件,在艺人疑被爆出“劣迹行为”,陷入舆论危机时,因网上信息真假难辨,未必没有反转可能,合作方在不能判断艺人确实达到了合同解除的条件时,建议谨慎解约,咨询律师的专业意见。

         另外,以约定条款解除合同,也并不意味着品牌方可以仅仅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高额违约金。否则,艺人方可能会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调减违约金的。对于此类情况,品牌方如果除要求解除合同外,也要同步主张损害赔偿,仍然需要在律师指导下搜集证据,对己方损失作出举证。

         网络发展使得艺人的明星效应愈发放大,不断冒出的直播卖货、自媒体营销使得 “网红”、“素人”同样走入了品牌方对于合作推广艺人的考虑范围内,中小型企业也逐步在探索网络推广的效果,而其中的风险也必将被人们慢慢重视起来,加以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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