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与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深科技创新规〔2020〕14号)第二十五条,“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配套项目的验收结论,参照国家和广东省项目验收结论下达”,为简化配套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减轻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负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验收申请材料
项目承担单位在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中提交的验收申请材料简化为3项:
(一)验收申请书(样表详见:http://stic.sz.gov.cn/zxbs/bszn/index.html#kjjh2021);
(二)与我委签订的配套项目合同;
(三)主项目验收证明。
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中没有的配套项目(即2012年以前申报的项目),上述验收材料通过邮政EMS提交(一式一份、白色封皮胶装、签字盖章)。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5045,监督处。联系电话:88101413。
二、简化验收流程
配套项目按主项目验收结论给予配套项目验收意见。经过社会公示、委主任办公会审议等程序,下达验收结论。
三、注意事项
我委立项,并签订合同的配套项目中地方配套资助金额高于主项目财政资助金额的,项目验收不适用本通知,按一般项目验收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88102426,88102416。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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