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主管部门: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的通知》(工信厅联通装函〔2021〕26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为组织做好2021年度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有关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市场监管主管部门组织好本地区2021年度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有关申报工作,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严格把关。请各地级以上市推荐的优秀场景和示范工厂申报主体分别不超过5个和3个;每家中央企业申报的优秀场景和示范工厂分别不超过6个和3个,由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推荐,不占属地指标。先行区申报根据上级有关安排按一事一议方式开展。
二、申报主体通过智能制造数据资源公共服务平台(http://miit-imps.com)开展优秀场景和示范工厂申报,项目申报纸质版材料由平台系统导出后打印,并装订成册,纸质版申报材料应与网上填报内容一致。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纸质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项目类别以及推荐优先顺序分别填报《通知》附件6和附件7的推荐汇总表。
三、以上项目申报纸质资料一式4份以及推荐汇总表1份,加盖地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公章后于11月18日下午17时前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装备工业处)。
附件:公共服务平台使用说明
相关附件
附件1:关于开展2021年度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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