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企业:
为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根据《深圳市龙华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办法》(详见附件1),现 龙华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年受理龙华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即日起不再另行发布龙华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通知,请各街道办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总部企业申报条件,按照《深圳市龙华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方式
(一)下载并填写龙华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书(详见附件2)。
(二)申报企业填写申请书后,备齐完整申报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编制目录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分割标识,并且与目录相符。
(三)申报材料纸质版连同电子版,一并提交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发展科验收。
三、申报时间和地点
(一)申报时间:常年工作日受理。
(二)申报地点:龙华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龙华区富康行政服务中心A1901(龙华街道广场三路与清泉路交汇处)],联系人:熊小姐,电话:0755-23338464,15019206030。
四、有关注意事项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间
企业申请认定时间以企业提交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资料日期为准,如总部办初步核查后要求企业补正申请资料,企业须在接到补正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补正相关资料,逾期则视为放弃总部企业认定申请。
(二)企业经济指标统计时间
申请某年度总部企业认定的,各项经济数据以提交认定申请当年的上一完整会计年度的报表数额为准。(如:申请2021年度总部企业认定的,各项经济数据以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报表数额为准。)
(三)企业经济指标统计口径
1.总部企业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形成区地方财力可按照申报企业独立法人(含分支机构)及其控股50%(含)以上在龙华区注册并经营的一级、二级子公司作为统计核算口径,股权关系以申报总部企业认定之日前最新股权登记状况为准。
2.企业与其控股50%(含)以上在龙华区注册的一级、二级子公司已联合申报并认定为区总部企业的,后续不可独立提出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
3.总部企业所形成区地方财力是指申报企业在龙华区缴纳的税款入库期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计入区级地方分成的部分。
特此通知。
附件:
1.《深圳市龙华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办法》
2.深圳市龙华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书
3.承诺书
附件:
1.附件1.《深圳市龙华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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