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时间:4月18日-5月31日
资助金额:最高5000万元
详情如下
三、35个政策类项目
(七)港澳台联合研发资助
1、政策内容
对区内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与港澳台地区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等权利义务,共同开展研究活动的,按照项目研发投入资金的50%,给予最高100 万元资助。
2、申报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
2)申请单位已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等权利义务,共同开展研究活动,合作协议的内容必须包括项目开发的具体内容以及需完成的成果形式(含学术指标、经济指标);
3)合作产生的成果必须在坪山区落地;
4)申报项目的合作协议必须是在上两年度内或本年度签订。
(八)国际科技合作资助
1、政策内容
对在坪山区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和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活动项目的,按照市资助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
2、申报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
2)已获得深圳市资助,上级审批文件已下达,相关资助经费已到账。
(九)技术转移资助
1、政策内容
1)对新获批和新迁入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
2)对高校院所建立市场化运作的技术转移机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
3)在坪山区落地的技术转移机构,对其促成国内外高校院所向我区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资助,对向区外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资助,技术转移机构年度最高300万元的资助。
2、申报条件
上一年度新迁入坪山区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或上一年度新获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十)国际创新中心资助
1、政策内容
1)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在坪山区建设国际创新中心,按建设费用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2)对坪山区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在海外建设创新中心,开展先进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孵化等业务的,给予每年最高150万元运营资助。
2、申报条件
申请国际创新中心资助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为国际创新中心的投资主体或运营主体。该主体须为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2)已在海外建立创新中心的企业或机构从区外迁入的,应在坪山区注册6个月以上;
3)申请单位在坪山区或海外有独立办公场所,并提供专用于成果转化与项目孵化相关的工作场地,场地不少于300平方米;
4)在坪山区建立的国际创新中心须满足已经建立国际合作渠道,与境外合作伙伴签订了合作协议、合同书等,或在境外设立了研发、孵化等专业机构,并已具有科技成果技术转移或孵化项目案例等条件;
5)在海外建立创新中心的,应具有海外学习或工作经历的不少于3人,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以及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6)海外创新中心的项目必须在坪山区内进行落地孵化。
(十一)科技创新交流和活动资助
1、政策内容
1)对科技创新联盟、行业协会在坪山区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省市级科技创新活动,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助,每个单位年度资助总额最高500万元。
2)对在坪山区举办全国性和国际性的创新创业活动和科技创新交流活动的,经区政府认定的,给予主办单位活动费用的50%、最高200万元的资助,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给予主办单位活动费用的30%、最高100 万元的资助。
3)对于区政府组团参加的国内外科技类专业学术交流活动,按单位参加活动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全额资助。每家单位每年度累计资助总额最高50万元。
4)对企业和机构自行参加国内外科技类专业学术交流活动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50%进行资助,国内每次资助金额最高为3万元,国外每次资助金额最高为5万元。已获市资助的,市、区资助总额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每家单位每年度累计资助总额最高20万元。
2、申报条件
申请科技创新交流和活动资助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1)实施办法所称科技创新联盟须获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成立,或者获得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在国家、省、市、区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2)申请第一、二款的单位不受注册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但举办的活动须与科技、产业领域相关,且开展活动的范围在坪山辖区内;
3)申请第三、四款资助的单位必须是依法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十二)科技创新联盟资助
1、政策内容
获得国家级资质的科技创新联盟,资助80万元;获得省级资质的,资助50万元;获得市级资质的,资助30万元。
2、申报条件
1)联盟运营主体作为项目申报单位,须是在坪山区依法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2)联盟须获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成立,或者获得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的资质认定;
3)申请单位需为承担联盟秘书处工作的企业或机构,且有5名以上专职运营人员;
4)联盟正常运营,运营机制完善、组织架构完整,拥有联盟章程以及联盟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等组织机构;
5)联盟运营经费需独立核算;
6)联盟举办科技创新活动须事先报备区科技主管部门;
7)科技创新联盟是指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知识产权联盟或企业标准联盟、创客联盟、众创空间联盟等创新创业领域的新型联盟。
(十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
1、政策内容
对新注册和引进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上一年度专利商标案件代理量达到100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落户支持。
2、申报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
2)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固定的专职工作人员;
3)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
4)获得资助的科技服务机构应书面承诺三年内不迁离坪山区。
(十四)科技服务机构落户奖励
1、政策内容
对落户坪山区的研究开发、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科技金融、法律事务、上市辅导等服务机构,按其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2、申报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
2)具有正规的经营场所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
3)年度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4)机构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人员不少于15名,其中专职人员比例不低于50%,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比例不低于60%;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占机构人员总数的30%以上;
(十五)科技贷款风险奖励
1、政策内容
对为企业提供纯信用贷款担保的社会商业担保机构或类金融机构,按照每年其担保并发放信用贷款额的3%,给予信用贷款风险奖励。银行直接给予企业纯信用授信也可享受3%的信用贷款风险奖励。每家机构每年度累计奖励总额最高100万元。
2、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为向坪山区科技型企业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或为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十六)股权投资基金奖励
1、政策内容
1)鼓励在坪山区注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对注册纳税在坪山区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连续三年,最高按其利润额的8%给予奖励,单支基金每年最高奖励2000万元,上述机构的高管人员和投资经理,最高按其个人收入的15%给予奖励,单支基金的高管人员和投资经理团队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2)对上市公司股东大规模减持所持股权的个人所得,按减持应纳税所得额的3%给予奖励。
2、申报条件
1)在坪山区设立,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纳税登记地在坪山区内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2)私募基金须已获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授权管理部门认可核发的各类业务资质(资格),公募基金须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且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外商投资相关政策办理审批手续。
3)落户的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须报区金融管理部门备案。
4)基金与基金公司资金规模。落户坪山区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单支基金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管理的总资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基金总额的50%(含)以上应投向坪山区内企业,或已投资的企业50%(含)以上迁入坪山区。
5)投资领域。以坪山区鼓励发展的产业为投资重点领域,主要投向成长期和初创期等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的奖励基数为税后利润,高管人员和投资经理的奖励基数为税后收入;高管人员和投资经理团队获得的收入均应来自落户坪山区的该基金公司。大规模减持所持股权的标准:单笔减持数量达到30万股以上,或减持股权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股东减持奖励的基数为减持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始值+合理税费)。
(十七)科技贷款贴息贴保
1、政策内容
对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按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的上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1年或1 年以内利息总额的50%给予补贴;对企业向担保机构支付的上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1年或1 年以内已获贷款的担保费用总额的50%给予补贴;贴息、贴保采取报销制,补偿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和担保保费;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贴息、贴保总额最高100万元,连续支持3 年。
2、申报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经营的企业;
2)按期还清贷款本息。
(十八)科技创新园区运营资助
1、政策内容
1)鼓励社会资源参与科技园区建设,对通过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区级科技创新园,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200万元的资助。
2)鼓励科技园区扶持企业上市,每引进或培育一家上市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年度获得此项奖励金额最高200万元。
2、申报条件
1)科技园区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有比较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每年须按要求向区科技主管部门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2)可自主支配使用的场地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0平方米(含),其中用于入驻科技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2/3以上,作为科技园区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
3)科技园区有通讯、网络、办公服务等方面的共享设施,设有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等方面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与有关中介机构合作,可为入驻科技企业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4)园区入驻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高层次人才团队创办的企业数占入驻企业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5)入驻园区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1.在科技园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2.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活动;3.主营业务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政策,不得从事与该园区发展方向不符的经营活动;
6)园内企业综合效益好,土地利用率高,具备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并做到遵纪守法,照章纳税。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环保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十九)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资助
1、政策内容
1)对获得国家级科技孵化器认定的,一次性给予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最高30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按省、市资助额的50%,给予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最高250、200万元的配套资助;对已认定的坪山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最高150万元的资助。
2)对成功孵化项目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经核准符合条件的,每成功孵化一个项目,给予孵化器5-10万元孵化奖励,每个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年最高奖励150万元。
2、申报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在坪山区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
2)申请资助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须通过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的认定或资助;
(二十)众创空间运营资助
1、政策内容
1)对获得国家级众创空间认定的,一次性给予空间运营单位最高20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省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的,按省市资助额50%给予空间运营单位最高150万元的配套资助;对已认定的坪山区众创空间给予运营管理机构最高50万元的资助。获得多级认定的,按照最高资助金额给予差额资助。
2)对成功孵化“种子企业”的众创空间,经核准符合条件的,每成功孵化一个“种子企业”,根据“种子企业”规模或投后估值金额,分档次给予众创空间最高6万元孵化奖励,每个众创空间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3)对获得深圳市创客服务平台项目资助的,经核准,给予运营单位市资助金额50%、最高100万元的配套资助。
2、申报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在坪山区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社会组织;
2)申请资助的众创空间须在坪山区建成后通过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的认定或获得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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