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汕尾、江门、茂名、肇庆、清远、云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19〕1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财政资金预算安排,现将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推动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资金项目计划(第二批)下达给你们,具体如下。
一、产业共建奖补资金
2022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推动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资金(第二批)共安排产业共建奖补资金20798万元,用于向符合产业共建政策条件的企业兑付奖补资金,具体资金安排见附件1。请各有关地级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粤财工〔2016〕384号)等有关政策规定,按程序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等,制定具体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尽快完成项目计划下达等工作。
二、其他事项
(一)请各地严格执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所选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负责,同时对项目和资金的后续跟踪、监督、管理、绩效评价、政府审计等负责。请认真核查项目节能审查情况,对于违规用能企业不予支持。
(二)请各市在下达项目计划后,请将项目计划下达文报我厅备案。
(三)为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请各地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尽快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月度专项资金使用进度情况请于每月月底前报送我厅(工业园区处)。
(四)请各地充分认识绩效目标管理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切实增强绩效观念和责任意识,认真对照绩效目标表(见附件2)和任务清单(附件 3)开展工作,强化目标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
1.2022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推动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资金安排额度表(第二批)
2.2022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推动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资金绩效目标表(第二批)
3.2022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推动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资金任务清单(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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