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词汇描述产品特点构成侵权吗?某景卫生纸因包装上使用“柔洁”二字,被拥有“洁柔”商标的权利人广东中某某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使用通用词汇描述产品特点不构成侵权。
案情
某景卫生纸因包装上使用“柔洁”二字,被拥有“洁柔”商标的权利人广东中某某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中某某柔公司诉称,其公司生产的洁柔牌纸巾被认定为广东省名牌产品。2014年7月,中某某柔公司发现南通市某景纸品厂在其生产的某景卫生纸产品上使用“柔洁”二字进行标识,侵害了中某某柔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同时在媒体登出声明消除影响。
庭审
庭审中,某景纸品厂辩称,自己在设计产品包装时用大字突出标识了自己的商标“濠景”,用小字注明“柔洁卫生纸”,只是说明纸品的品质特点柔软清洁,便于和同时推出的“柔韧”、“加韧”系列加以区分,方便选购。况且,“柔洁”作为通用词汇,人人都有权使用,主观上没有攀附之意,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系使用通用词汇描述产品特点,无攀附原告商标的故意,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分析
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通用词汇
据海安县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钱军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描述性商标由于其商标词汇本身具有描述性,独创性和臆造性相对较弱,其权利人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范围就受到较大的限制。”钱军说,中某某柔公司的“洁柔”商标因系通用词汇,存在显著性固有缺陷,中某某柔公司通过添加蝴蝶、对字体撇捺笔画进行艺术化设计等方式,增强了商标识别性,但不能因此改变“洁柔”文字或者说“洁柔”词组的描述属性,不能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被告使用“柔洁”字样的通用词汇,来表述其纸类产品具有柔软干净的特性属情理内,且某景纸品厂的使用并无突出,并不构成商标性使用,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或存在误认的可能,故法院驳回原告中某某柔公司的诉讼请求。
关于商标侵权的知识拓展:
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构成商标侵权的要素有哪些?
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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