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样的也有经济补偿金,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规则。那么,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可以是2n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违反本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倍的赔偿金。 这里经济补偿金二倍就是指2n。 因此,只要单位不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均需要向劳动者支付2n的赔偿金。
企业可能会在面临合并、分立、收购等情形,在某些节点上员工选择离职,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单位也应该适当的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单位可以与员工协商支付的金额,具体可以根据员工对单位的贡献。
如果协商的金额不能确定一致,那么可以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技术根据劳动者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进行计算,月平均工资不仅仅是只劳动者的基本工资,还包括劳动者所有到手的工资,津贴、补贴、延长工作的加班费等。如果是计时、计件工资也是同理的。经济补偿金的年限计算,按照进入单位的具体时间开始计算,如果有一年就有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如果超过6个月就按照一个月计算,如果没有超过6个月按照半个月计算,超过12年的,也最多按照12个月来计算,毕竟经济补偿金目的只是经济补偿而不是发家致富的手段。
工作的起算的时间从具体到本单位的工作之日开始计算,如果因为单位改制、兼并、合并、合资等,或者是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被安排到其他单位或者是岗位工作,单位名称有所并更,也不影响员工年限的连续计算;但是如果单位在进行改制或者是变更过程当中买断了员工的年限,或者已经给予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那么这一部分经济补偿年限不计入协商的内容之中。
劳动合同法有新法和旧法,在新法实施前已经协商解决或者依据旧法履行的经济补偿金就不在追溯了,毕竟法不溯及既妄.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解除劳动合同有相应的门槛,不能随便解除同和,如果真要解除也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解除。同时劳动者要求解除合同也不能随便解除,即使协商也是有门槛的,同时也是为了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如今就业环境严峻,同时人才需要也非常严峻,随意的人才流动可能会造成企业的培养资源的浪费、以及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所以即使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需要按照约定或者是先告知单位。所以并非所有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都是会产生经济补偿的。特别情况,用人单位在与某些从事特殊岗位的劳动者解除合同,可能会签订保密协议,这一部分经济补偿金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对于一些高管离职,跳槽,保密协议的签署不一定会伴随经济补偿金,因为保密是他的基本责任,也是他的基本素养。
公司和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是不超过十二年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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