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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员工加班,企业就必须支付加班费吗?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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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加班,单位就必须支付加班费吗?

加班费,即加班工资,是指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需要,根据用人单位安排,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之外,继续从事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应获得的劳动报酬。那么员工加班,单位就一定要向员工支付加班费吗?答案是否定的。

通常情况下,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时加班、法定节假日(特指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下同)加班、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劳动者补休的,均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但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属于下述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

1、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加班并给予调休的,劳动者无权要求支付加班工资

标准工时工作制是指劳动者每个工作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工作制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周六、周日等休息日加班,同时又给予调休的,无需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亦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

但是,如果休息日又同时是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不论是否安排劳动者补休,都应当按照劳动法有关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例如:2021年10月2日、3日这两天,既是休息日,又是“国庆节”,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这两天加班,即使后期又安排劳动者补休的,仍应按照劳动法有关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加班的,劳动者无权要求支付加班工资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所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用人单位经依法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对实行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即使在工作日延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加班,但劳动者每月、每季、每年的平均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亦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

但是,用人单位实行以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每月安排劳动者工作超过167小时的部分;实行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每季度安排劳动者工作超过500小时的部分;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每年工作时间超过2000小时的部分,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无权要求支付加班工资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所限,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无须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亦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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