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都知道虚开专票是犯罪,但很多人可能不知道,虚开普票超过一定数量也会触犯刑法,最高可判7年!直接移交公安!
1,虚开5份普票,直接移交公安!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査局税务处理决定书(苏园税稽处[2021]132号)中显示,苏州某公司因虚开5份31万的普票被查,涉嫌虚开且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
违法事实
经江苏税务数据情报管理平台查询核实,经确认你单位不在注册及经营地址,证实你单位已走逃(失联)。
根据对你单位上下游交易信息分析,你单位进销项货物严重背离、不匹配。
根据对你单位检査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数据分析,你单位存在不进行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情形。
根据你单位报送的《企业存款账户报告表》和增值税发票信息有关银行账户信息,检查人员向相关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你单位所有已知银行账户及相关联人员个人账户(包括在检查中发现的其他银行账户)的银行流水账单,核对资金流。经查,你单位银行账户异常、交易资金不真实。
综上,根据检查人员获取的你单位无生产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走逃(失联)、进销项不匹配、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等相关优势证据,据此判定你单位对外开具的5份増值税普通发票,上述发票金额合计310021.55元,税额合计9300.65元,无真实货物交易。
处理决定
你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是以虚开发票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没有真实生产经营业务,本质上并没有增值税应税行为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对外开具的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上述发票金额合计310021.55元,税额合计9300.65元,定性为虚开,且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
总结建议
虚开增值税普票违反刑法!
企业进销项要一致,举个不太恰当例子不要购进来的是钢材,销出去的却是塑料制品......
千万不要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来规避税务局审核比对!
只要企业有问题,你的账户、企业账户、其他相关人员的账户全都跑不了,资金来源、去向都贼清楚。
还有人问:我不开发票,是不是就不会触犯虚开发票的法律?千万别这么想!没开发票,这些行为也是“虚开”!
2,没开发票,这些行为也要判刑!
一、法律规定,以下行为属于虚开发票: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例:老板让会计虚开,老板也算虚开发票!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所以,就算没有开发票,如果介绍他人虚开、或者让别人虚开,如果被发现,也要判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里说的其他发票,就包括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的,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金额标准,因此,各地的执行标准也不一致,所以,财务人一定不能虚开!
当然,就算没有达到标准,也有严重的处罚!
二、无论金额大小都处罚,超过这个数判刑!
无论是他人为自己,还是给他人虚开普票,都需承担的后果,财务务必需知!
纳税信用等级降低
虚开普票100份或金额40万元以上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纳税信用等级将会被评为D级,将被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联合惩戒措施。
行政处罚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事处罚
由虚开情节的严重性来处理。若情节严重的(100份以上或累计金额40万元以上;虽未达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虚开的),予以立案追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收到虚开通知会计一定要这么做!
有时,会计收到税务局通知,取得的一张普票是虚开的,涉嫌虚受发票。但是,这笔业务是真实发生的,会计不知道对方虚开。这种情况有可能属于“善意”取得!
这种情况下,应积极配合税务检查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真实交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
及时补开、换开发票
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的外部凭证,若支出是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意:如果发票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已经结束,企业应当自被税务机关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需提供相关资料
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期限内未补开且未提交资料的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提供相关资料证明真实交易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企业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调增发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并做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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