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驻申请被驳回 请重新修改申请资料,确认资料真实正确后提交
取消
您已提交入驻申请 请等待工作人员审核确认
确定

【最高500万】宝安区首次规上国高奖励 ,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07-04
1189

匠心与我..(1).png

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申报

1
申报时间

7月8日--7月18日


2
奖励标准

1.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3
申报条件

1.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主体属于企业的,应按规定依法纳入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

3.企业纳入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日期从2018年1月1日起算;

4.为申报年上一年度首次纳入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为申报年上一年度首次从宝安区外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在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的企业。


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1
申报时间

截止至7月23日


2
项目内容

(一)对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落户新区给予奖励;

(二)对注册在新区的技术转移机构建设费用给予资助;

(三)对注册在新区的技术转移机构促成科技成果向我新区企业转化的予以奖励;

(四)对企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予以资助。

对技术转移机构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资助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进行。


3
资助标准

(一)对上一年度新迁入新区、或新获批的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结合其建设费用投入运营情况,给予一次性最高300万元资助。

(二)对技术转移机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已投入建设经费的50%,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三)对注册在新区的技术转移机构,对其促成国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向我区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按本机构上一年度所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每个机构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四)对经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开展的产业化项目,按市里资助的20%予以配套。

对一般单位每一年度的高新技术产业化资助按实际投入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每一年度的高新技术产业化资助按实际投入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新区另有规定或决议的从其规定。


4
申报条件

申请资助内容第(二)款建设费用资助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最近3年在新区依法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技术转移机构正常运作一年以上;

  (五)向新区科技企业转移技术项目不少于5项;

  (六)转移项目产业化良好,产生较大经济效益;

  (七)技术转移机构以提供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经纪、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平台搭建、项目产业化服务等为主要业务,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八)具有5名以上专职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人员,具备技术转移专员不少于1人,其中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0%以上;

  (九)有专门的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在新区正常办公和经营。


申请资助内容第(三)款成果转化奖励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技术转移机构正常运作一年以上;

  (五)该笔交易真实客观,已经完成交易程序;

  (六)技术成果基本完成研发且具备产业化条件,并已落户新区。


申请资助内容第(四)款资助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高新技术领域成果转化、产业化的科技型企业;

  (二)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是由企业自主研发或由高校、科研院所在近三年内转移到新区企业实施产业化,并且产业化项目完成后最近一个完整年度内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

  资助内容第(四)款高新技术成果化产业资助的资助内容包括生产设备的购置开支、试验外协费、销售所需差旅费、直接与项目技术产业化有关的其他费用等,不包括工资性费用、大宗原材料的采购开支、行政办公开支等。


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企业研发投入

1
申报时间

截止至7月23日


2
项目内容

(一)对符合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对经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开展的研发项目,按市资助的20%予以配套。

(三)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给予研发投入资助;

(四)对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5%(含)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


3
资助标准

(一)对符合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奖励。

(二)对经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开展的研发项目,按市里资助的20%予以配套。

(三) 对企业研发投入给予资助。

  1.对符合研发加计扣除政策的科技型企业,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的10%、最高200万元的研发投入补贴。

  2.对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在5%(含)-7%、7%(含)-10%、10%(含)以上的,分别按研发费用支出的1%、3%、4%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4
申报条件

申请资助类型第(一)款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2016年8月1日之后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企业可申请一次奖励,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属于新认定);

  (六)未在同级政府获得过同类资助。

  申请资助类型第(二)款资助的资助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有效期内的国家级、市级或其他高新技术企业;

  (五)经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开展的研发项目,已获得市级资助。


申请资助类型第(三)(四)款资助的企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光明新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并已向税务部门备案;或经审计(统计)核定的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超过 5%。

  对企业研发投入的资助采取报销制,即:企业根据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情况,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相关审批程序后,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给申请单位。


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项目

1
申报时间

截止至7月23日


2
项目内容

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包括:

  (一)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技术研究基地);

  (二)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

  (三)深圳市级及以上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研发中心(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公共技术平台、公共测试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等科技研发平台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四)深圳市科技创新“十大行动计划”入选项目;

  (五)区级公共测试平台、区级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

  (六)在新区已建成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科研工作站等科研工作站;

  (七)新区大型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的内部研发机构。


3
资助内容和标准

申报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技术研究基地)、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深圳市级及以上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研发中心(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公共技术平台、公共测试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等科技研发平台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助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

  (二)获得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技术研究基地)、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的资质认定,初次认定时间不超过1年;

  (三)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项目立项,并已建成验收,且验收时间不超过1年。

  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十大行动计划”配套资助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项目被列入深圳市政府《加快深圳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和十大行动计划建设实施方案》,并且项目主体注册地及项目实施地在光明新区。


申报区级公共测试平台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具有国家认可的检测或检验资质;

  (五)申报单位对公共测试平台建设投入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六)配备具有国家认可的检验检测资格的专业分析检测技术人员10人以上;

  (七)具有独立的检验检测用房,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总值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八)项目已建成验收,且验收时间不超过1年。


  申报区级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有财力支持研究开发工作,近两年每年在税务部门申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在200万元以上,或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经专项审计的近两年每年研发费用500万元以上;取得3项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五)具备必要的科研设备、场地等条件,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且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现值不低于200万元;

  (六)申请单位为申请组建研发中心配备岗位固定的专职研发人员10人以上,且其中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的不低于20%。

  (七)项目已建成验收,且验收时间不超过1年。


  申报科研工作站资助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成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相关凭证。

  (五)项目已建成验收,且验收时间不超过1年。


  申报大型工业企业内部研发机构培育资助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级高新技术科技企业;或者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

  (二)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上(以新区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三)在新区设立了内部研发机构,并在新区统计系统上进行了研发机构和研发数据填报。

  (四)同一家企业该项资助最多享受2年。


  对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投入给予专项资助,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承担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技术研究基地)建设任务的新区企业,自国家认定之日起,连续三年,每年资助200万元;

  (二)对2016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按其用于新型研发机构的设备购置、场地装修、研发人员费用等实际支出的50%给予开办费补贴,单个机构补贴不超过500万元;对经新区管委会认定的、对新区产业发展具有重大辐射带动作用的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按照场地租金实际支出100%予以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上限为5000平方米,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贴年限为前3个年度;

  (三)对新认定或新引进的市级以上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按照上级部门补助资金的50%予以一次性配套资助,其中:国家级最高为500万元,省级最高为300万元,市级最高为100万元;

  (四)对深圳科技创新“十大行动计划”入选项目,给予深圳市资助金额50%、最高5000万元配套资助,并在项目空间、建设等方面给予“一事一议”专项支持;

  (五)对建成区级公共测试平台的企事业单位,按建设投入的50%予以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对建成区级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的企事业单位,按建设投入的50%予以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七)对获批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科研机构的单位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建站补助;

  (八)对大型工业企业设立内部研发机构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

  (九)对培育的区级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成功建成国家、省、市级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的,按本条第(三)项进行相应差额资助;对大型工业企业内部研发机构提升为区级以上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的,按本条第(三)、(五)、(六)项进行相应差额资助。


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型企业培育(市配套)项目

1
申报时间

截止至7月23日


2
项目内容

(一)对经认定的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新产业园给予奖励和补贴;

(二)对入驻经认定的孵化器、加速器的科技企业给予房租补贴;

(三)对获得市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计划、民营及中小企业家培育工程、中小微企业家培训项目和中小微企业管理咨询项目资助计划的项目予以配套资助。

(四)对入驻新区留学生创业园的项目给予启动资助。


3
资助标准

(一)对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加速器,按照上级资助的50%、最高100万元予以配套资助。

(二)对在新区一次性新建和拓展承载空间的孵化器,经新区产业部门认定后,根据其提供的产业空间及配套服务等情况,按照其建设实际投入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补助。认定当年拨付40%、第二年考核合格后拨付30%、第三年考核合格后拨付30%。

(三)对入驻经新区产业部门认定的孵化器的科技型企业,对其实际自用部分面积,按其实际支租金付的50%给予入驻租金补贴,每家企业租金补贴面积上限为200平方米,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5万元,补贴期为2年。

(四)对在新区一次性新建和拓展承载空间的加速器,经新区产业部门认定后,根据其提供的产业空间及配套服务等情况,按照其建设实际投入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50万补助。认定当年拨付40%、第二年考核合格后拨付30%、第三年考核合格后拨付30%。

(五)对入驻经新区产业部门认定的科技加速器的企业,对其实际自用部分面积,按其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入驻租金补贴,每家企业租金补贴面积上限为1000平方米,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30万元,补贴期为2年。

(六)对综合改造建设的科技创新空间,在改造完成并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为科技创新产业园的,根据其提供的产业空间及配套服务等情况,按照其建设实际投入的30%,给予改造建设主体最高不超过300万补助。认定当年拨付40%、第二年考核合格后拨付30%、第三年考核合格后拨付30%。

(七)对获得市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资助计划、民营及中小企业家培育工程、中小微企业家培训项目和中小微企业管理咨询项目资助计划的项目,按照市资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八)对入驻新区留学生创业园的企业进行项目启动资助,资助最高20万元。其项目应符合以下标准:

  1.符合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小微企业界定标准;

  2.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成立时间满六个月且不超过三年;

  3.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

  4.职工人数中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30%,其中研发团队须有1人以上全时工作的核心成员。


4
申报条件

孵化器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发展定位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入孵企业毕业淘汰制度,实际运营一年以上;

  (二)孵化场地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入驻孵化企业的面积不低于2/3,且可作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不低于五年;

  (三)孵化器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不低于50%,专业技术型人才不低于30%;

  (四)已入驻科技型小微企业5家以上(其中含未来产业企业1家以上)。


企业加速器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发展定位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科技企业加速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企业优选准入制度,实际运营一年以上;

  (二)拥有可支配场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高成长科技企业租售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2/3,且可作为加速器用途使用期限不低于五年;

  (三)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不低于50%,专业技术型人才不低于30%;

  (四)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投融资平台等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五)入驻高成长科技企业(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4亿元以下,且连续3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速度均超过20%)5家以上;入驻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资本、信息、咨询、人才、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10家以上。


科技创新产业园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发展定位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科技创新产业园,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际运营一年以上;

  (二)拥有可支配场地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企业租售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2/3,且可作为科技创新产业园用途使用期限不低于五年;

  (三)园内入驻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的企业不少于20家;入驻经认定的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5家;

  (四)园内企业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拥有区级或者区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工程中心等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不少于2家;

  (五)园内企业综合效益好,土地利用率高,具备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并做到遵纪守法,照章纳税。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环保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资助采取事后资助制,企业须在项目完成一年以内提出资助申请(以专项审计报告为准计算项目完成时间)。


关于我们


高新认定、资助申报、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融资贷款、上市服务、财税审计

免责声明: 本文部分文字与图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网站立场,也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仅供参考。如涉及版权、名誉权纠纷,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收到后的第一时间予以删除,联系邮箱:wuaili@zhongkewei.net

本文地址:https://www.qdes.cn/pc/article/articleDetailPage?id=254

标签: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热门资讯
推荐资讯
推荐服务
会员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