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3日--8月31日
对2018年度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5万元财政奖励;
对2018年度再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3万元财政奖励。
获得2018年市科技创新委国高奖补资金立项的南山区单位,已迁出深圳的企业,奖补资金不再发放,已搬离南山区但未迁出深圳的企业,奖补资金仍由南山区发放。
2019年7月22日--8月16日
对2018年度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包括首次认定和重新认定)每家给予一次性10万元财政奖励。
注册在南山区,且2018年度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截止至10月10日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统计关系原则上在盐田区,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符合盐田区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一)在本区注册设立且经营不满一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其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20亿元,承诺在申请认定次年形成区级财政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
(二)由原注册地新迁入且经营不满一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上年度企业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承诺在申请认定次年形成区级财政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
(三)在本区注册且在本区持续经营一年以上,上年度形成区级财政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
(四)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和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总部可直接认定为区总部企业。
(五)工商及税务登记在区的市级总部企业可直接认定为区总部企业。
(六)对于产业主管部门引进并认定的对我区重点产业发展具有填补空白和完善产业链作用或者核心技术处于国内外先进地位的企业,经与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可申请认定为区总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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