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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鸣锣开市 哪些税收问题值得投资者重点关注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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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相关监管政策来看,科创板是独立于现有主板市场的新设板块,属于上市公众公司。从法律地位等方面来说,科创板在上交所上市,与上交所的主板、深交所的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是平行的。因此,其他类型上市公司投资者适用的税收政策,同样适用于科创板投资者。

7月22日,科创板鸣锣开市,首批25家科创板公司正式上市交易。截至当日收盘,科创板25只股票全线飘红。那么,投资者持有和转让科创板公司股票,需要关注哪些税务问题呢?


持有环节:

关注股息红利的税务处理

在股票的持有环节,投资者主要需针对股息红利所得进行税务处理。在实操中,应根据自身身份和所持股票的类型,采取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

个人投资者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按持股期限,享受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1个月内(含1个月)的,就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即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个人投资者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为限售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减半征收;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实行差别化征收。

对法人投资者来说,可就其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作为免税收入。但要注意适用条件:投资应为权益性投资,且为直接投资;被投资方也应是居民企业;如果投资的是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流通的股票,需连续持有12个月以上。

如果投资者是境内合伙企业,对应的税务处理方式还将不同。由于境内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而是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因此,笔者认为,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不能适用差别化税收政策,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的规定,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属于居民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取得的股息红利,从法理上看,由于并不是直接投资取得,不能作为免税收入。具体如何处理,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


转让环节:

关注增值税及所得税纳税义务

在股票转让环节,主要涉及增值税及所得税,也应根据投资者身份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

对于个人投资者,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的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个人所转让股票属于应税限售股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以下简称167号文件)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的规定,应就其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非应税限售股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及167号文件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法人投资者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根据36号文件规定,转让股票应按照金融商品业务缴纳增值税。同时,应将股票转让所得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36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转让股票,应按照金融商品买卖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对于合伙企业的股票转让所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科创板上市公司相关的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以及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等税收问题,也适用现行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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