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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媒体人也遇上了老赖,该如何维权?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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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媒体人也遇上了老赖,该如何维权?

作者:

中科法匠 · 菁年律师学院

聂春梅律师


*转载请联系我们,公众号:zhongkewei5z,侵权必究。

当我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在我们的印象中,制片人、导演、记者、主持人、演员等媒体人在维权方面可能有天然的渠道优势,其借助自身的公众影响力、媒体宣传工具等就可以对违约方或侵权方施加比较大的压力,就可以轻轻松松地实现权利维护和保障。

然而在我们接待的当事人中就有这么一位比较有影响力的制片人在合同违约多年,维权却无果的情况下找到了我们律师,期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其多年未清偿的合同债务。

接下来我们看下媒体人遇到的是多大的麻烦事,是怎么解决的,作为我们普通民商事主体又该如何维护权利呢?

一、媒体人遇到的麻烦事

1、案情简介

媒体人A与某知名企业B于2015年8月签订《<某某人物>栏目合同》,双方约定合作制作播出《某某人物》节目一期,某知名企业B作为冠名单位,A按照合同约定已履行完了全部的合同义务,B应向原告合同服务费,但在A来找到我们律师时,该笔合同债权至今未能实现,更可气的是,A向B追款的过程中,B向A发出了语言暴力,实施了人身攻击,导致A在追款绝望无果的情况向我们律师求助,寻求通过合法、高效的法律途径解决其遇到老赖的麻烦事。


2、债权实现难点

经律师分析,媒体人遇到的案件除了证据问题之外,有三大难点可能直接影响到债权的实现概率。

第一,逾期时间长。该笔合同债权至今有4年之久,经过一次次地被催,一次次地失望而归,拖的时间也越来越久,最终无果,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总结,拖欠时间越久越难收回,何况是拖欠了4年都已过公权力救济时效的案件。所幸的是,该案期间有证据能证明时效应重新计算,该笔债权未过诉讼时效,否则私力无法救济的时候,未及时行使公力救济权利,最后因为自己躺在权利上睡大觉而丧失最有权威最有效的救济途径了。

第二,老赖很老辣。通过当事人陈述,债务人是在圈里出了名的老赖,B作为一家有名的大集团曾因某文印公司为其提供打印服务,拖欠某文印公司服务费,该公司女员工多次上门催讨无果,最后反倒被其报警带到了派出所,面对经验老到的老赖,合情合法的催债反倒打一把,涉案金额较小,冤屈的底层女员工着实走投无路。

第三,惨杂老乡情。基于人情关系,难以拉下脸面,来自于同一个地方的人来到深圳打拼,在圈子里抬头不见低头见,导致因为人情关系迟迟未向公司采取有效的措施至今均未成实现债权。


二、律师提供的解决方案

本所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咨询、委托后根据该案几大难点制定了详细的策略,实现一一突破。基于该案的人情关系,极力建议当事人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避免当事人心软又被各种美好承诺迷惑,建议当事人直接委托律师出面谈判、全权委托律师保全、诉讼。

为了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为当事人债权实现获得谈判的筹码,在充分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经过各种渠道收集有效的财产信息后,我们第一步采取的策略就是进行财产保全。对被告银行账号、资产进行查封、冻结后,如能冻结资产对方肯定着急,这保全期间,被告就主动找人来跟我们谈和解还款方案,即使和解没谈成我们还可以继续通过法院审理出判决,执行实现债权。


三、有关债务维权不得不知的几点法律常识

(一)合同违约

所谓合同违约,合同违约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


(二)合同违约情形

在实践中,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一旦违约,都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比如:赔偿对方损失等。那么,在实务中,通常合同违约的情形有哪些呢?实践中,合同违约的情形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其一是不履行合同义务。所谓不履行合同义务,又称毁约行为,指债务人拒绝履行任何合同义务。

其二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谓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是指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有瑕疵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三)合同违约法律后果

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支付违约金: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2、损害赔偿:指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经济补偿。

3、继续履行:指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四)合同违约公权力救济方式

1、财产保全及保全价值

所谓财产保全是指遇到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人民法院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决定,而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诉中)财产保全 ,也即是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一般而言,诉前财产保全的要求严于诉讼财产保全,目前在深圳市的各大法院要采取诉前保全的均要提供情况紧急证明或说明,故合同违约案件做诉中保全较多,除非确有情况紧急情况并有证据证明。

保全价值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有两大好处,一是为了保证将来生效的民事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二是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诉讼与执行,促使债务人应诉,或者主动与债权人就归还债务进行谈判。通俗地说,在债务违约的情况下,通过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让处于被动地位的债权人获得谈判筹码,破产债务人主动与债权人谈判、和解,最终有保障地实现债权。一旦遇到债务人违约,当事人可及时采取法律措施,财产保全无疑是一个最有效、最省事的措施。


2、和解调解及其价值

和解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行为。自行启动、自行进行,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庭外和解,诉讼程序暂停,和解所花费的时间不计入法院的审限,当然,在诉讼中当事人的自行达成和解,也可申请法院予以协调。

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协商,已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调解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并且调解会一直贯穿于民事审判程序的全过程,是审判权与诉权相结合的行为。

和解与调解的区别在于,和解无需任何第三方居中调停,是双方当事人进行的行为,和解达成后诉讼的结案方式为撤诉和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将和解协议制作成调解书,从而获得调解结案的效力,调解是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行为,如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是结案的一种方式。

在诉讼过程中不管是和解还是调解,不管是对债务人还是债权人,如方案能达成一致,均是能够有效节省诉讼时间,快速解决纷争,降低双方损害的有效方式,同时也是能避免债务人恶意拖延时间,滥用诉权的制胜法宝。


3、判决执行

判决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形式审判权,依照法律、对审理终结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案件,就当事人民事实体权利义务的争议,或者就确认具有法律异议的事实作出决定。判决是法院经过一系列审理程序出具的判决书,具有法定的法律效力,如不执行判决、裁定,则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给予其最高的司法保护。

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按照执行根据,运用国家强制力,依照法定程序,迫使被申请执行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定的权利的一种司法制度。

对于债权的实现来说,法律途径无疑是最安全、最可靠、最有效、最权威的途径,甚至将当事人通过私力救济许多看似不可能收回的债务变为可能,也是对自身权利最有力的保障。  


 聂春梅律师  

2019年8月7日


合作律师介绍


聂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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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师。擅长公司股权事务、并购重组、资本市场、合同债权债务纠纷、侵权损害赔偿等民商事仲裁与诉讼等公司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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