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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最高3000万!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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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2020年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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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时间

截止至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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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领域

(一)新一代信息技术

  1.光通信;2.第五代移动通信网络(5G);3.物联网;4.平板显示;5.集成电路;6.新型元器件。


(二)高端装备

  1.智能网联汽车;2.智能装备;3.机器人;4.航空航天装备;5.精密制造。


(三)生物医药

  1.精准医疗;2.医学工程;3.医药;4.生物制造;5.照护康复。


(四)数字经济

  1.大数据;2.云计算;3.金融科技4.人工智能共性技术研发及产业化


(五)新材料产业

  1.电子信息材料;2.绿色低碳材料;3.生物材料;4.新型结构和功能材料;5氢燃料电池材料;6.其他前沿新材料。


(六)海洋经济

  1.海洋电子信息;2.海洋生物;3.海洋高端装备;4.邮轮游艇;5.海洋新材料;6.海水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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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须是在深圳市(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二)申报单位为企业的,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申报单位拟获得我委2020年度专项资金资助的,原则上需在本次项目征集中提前申报。单个项目单位本次可以申报的项目数量不超过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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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方式

【市级工程研究中心扶持计划】

  (一)具体申报要求

  1.项目总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数不少于15人,相关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2.申报单位上年度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或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

  3.申报单位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性质的,须提供相关领域的产学研合作或科技成果转化典型案例不少于5个;

  4.项目扶持分为组建和提升两个阶段,申报提升项目的,其组建项目须通过验收;

  5.项目资金已落实(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6.项目应有新增建设投资,其中组建项目的新增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提升项目的新增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20%。


  (二)资助标准

  1.工程研究中心组建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工程研究中心提升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市级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扶持计划】

  (一)具体申报要求

  1.项目总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专职科研或技术服务人员不少于10人,相关科研、检测及技术服务设备原值不少于300万元,相关研发和服务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2.申报单位上年度相关领域研发经费不低于500万元或相关领域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

  3.申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公共资源共享开放机制,以提供技术开发、工程化研究、试验验证、分析测试、研究咨询、技术交流与合作等专业化、共性服务作为主要任务,可以通过对外提供服务的收入维持公共服务平台日常运行;

  4.项目扶持分为组建和提升两个阶段,申报提升项目的,其组建项目须通过验收;

  5.项目资金已落实(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6.项目应有新增建设投资,其中组建项目的新增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提升项目的新增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20%。


  (二)资助标准

  1.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组建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提升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国家/省项目配套扶持计划】


  (一)具体申报要求

  1.申报项目已获得国家、省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立项;

  2.承担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深圳分中心建设任务的项目单位,已获得的专项资金配套金额未达到资助上限,可以在此前承担的配套项目或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继续申请国家级创新载体创新能力提升项目;

  3.申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深圳分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单位,须为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依托单位或依托单位在深圳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申报项目须符合国家政策、契合我市科技和产业发展需求且已开始实质性建设;

  4.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单位,须已获得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5.申报广东省工程研究中心或产业化配套的项目,项目单位须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推荐上报至省发展改革部门;

  6.项目资金已落实(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7.项目应有新增建设投资,其中新增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国家或广东省相关专项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二)资助标准

  1.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配套项目:累计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2.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配套项目:累计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3.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累计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4.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深圳分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5.国家级创新载体创新能力提升项目:按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

  6.国家双创示范基地配套项目: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7.国家产业化配套项目: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8.广东省工程研究中心配套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9.广东省产业化配套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产业化事后补助扶持计划】


  (一)具体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近三年平均主营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

  2.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500万元,资金已落实(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3.项目应有新增建设投资,新增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其中数字经济领域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20%;

  4.项目投资计算期一般为项目建设周期,计算期最长可以追溯至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前一年;

  5.优先支持新开工建设项目,项目已完成投资额占总投资比例不得超过40%。


  (二)资助标准

  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前沿领域中试扶持计划】


  (一)具体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具有建设中试基地和中试生产线的资格和实施条件;

  2.技术成果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市场前景,处于中试阶段或即将产业化阶段,须提供技术成果第三方检测报告或用户试用报告等证明材料;

  3.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资金已落实(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4.项目应有新增建设投资,其中新增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


  (二)资助标准

  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国际市场准入认证扶持计划】

  (一)具体申报要求

  申报项目在指南发布前两年内通过FD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局)、EMA(欧洲药品管理局)、CE(欧洲统一)、PMD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WHO(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权威认证。


  (二)资助标准

  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推广扶持计划】


  (一)具体申报要求

  1.申报项目应属于重点支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领域,其中药品重点支持第1、2类化学药(按照《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认定标准执行)、第1-5类生物制品(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版分类标准执行)、第1-6类中药及天然药物(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版分类标准执行)等,医疗器械重点支持二类医用成像设备、三类医用成像设备、医用诊察和监护设备、临床检验设备、植介入设备等;

  2.申报药品应在指南发布前两年内取得进入药品临床试验(Ⅰ、Ⅱ或Ⅲ期)的批件或取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药品注册许可并上市销售,申报医疗器械应在指南发布前两年内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并上市销售。


  (二)资助标准

  1.对于化学药品(第1.1、1.2类)、生物制品(第1类)、中药及天然药物(第1类)等,进入I、II、III期临床试验以及取得药品注册许可并上市销售的,分别最高不超过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对于委托本地临床试验研发外包机构(CRO)或在本地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试验的,资助上限再分别提高200万元。

  2.对于化学药品(第1.3-1.6类及第2类)、生物制品(第2-5类)、中药及天然药物(第2-6类)等,进入I、II、III期临床试验的以及取得药品注册许可并上市销售的,分别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对于委托本地临床试验研发外包机构(CRO)或在本地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试验的,资助上限再分别提高100万元。

  3.对于医疗器械产品,按经项目评审报告核定费用的40%给予事后资助,二类医疗器械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三类医疗器械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扶持计划】


  (一)具体申报要求

  申报项目在指南发布前两年内完成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并已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相关认证文件。


  (二)资助标准

  对于我市企业研制的同品种全国前三家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按经项目评审报告核定费用的50%给予事后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于其他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按经项目评审报告核定费用的30%给予事后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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