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至2019年9月20日
100万
(一) 申报单位应根据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及所需证明材料,并保证项目内容真实可信,不得夸大自身实力与技术、经济指标。
(二)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或牵头申报单位不得进行申报或通过资格审查:
1.项目负责人或企业法人有广东省级科技计划项目3项以上(含3项)未完成结题的,或有项目逾期一年未结题的(平台类、普惠性政策类、后补助类项目除外);
2.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规行为的;
3.同一项目通过变换课题名称等方式进行多头申报的;
4.项目主要内容已由该单位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申报并已获得省科技计划立项的;
5.省内单位项目未经主管部门组织推荐的;
6.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的。
(三) 申报单位应认真做好项目经费预算,原则上应按申报指南指定数额申报,并按具体要求提供自筹经费。
专题一:设立境外研发机构
(一)支持内容。
重点支持广东省创新主体以独资新建、合资合作及其他方式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联合实验室、分支研究机构。鼓励境外研发机构承担或参与双(多)边政府科技合作协定(协议)框架项目,促进所在国家(地区)的就业和科技发展。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依法在广东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良好科研开发能力和基础,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保障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
2.境外研发机构须 2019 年 6 月 31 日前在中国内地以外的其它国家(地区)设立并投入运营。
3.境外研发机构必须具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能够提供良好科研条件,并有具体的研发投入和研发任务。
4.企业以收购兼并方式设立境外研发机构的须已经成立 2 年以上(以申报单位成立证明文件和收购兼并合同签署日期为准)。
5.设立在港澳台地区的研发机构优先支持医疗科技、人工智能、智慧城市、金融科技等技术方向。不重复支持曾获省级粤港联合创新领域(在香港设立研发机构)或国际科技合作领域(海外研发机构)资助的境外研发机构。
(三)考核指标。
1.人员配置完善,境外高层次专家比例合理,研发任务明确。
2.已完成以下至少 2 项指标:
(1)在国际三大索引收录期刊发表论文不少于 2 篇;
(2)已申请发明专利不少于 2 件;
(3)形成新产品或新工艺不少于 1 项;
(4)对新产品、新服务、新工艺等进行应用推广,并获得用户证明不少于 2 项;
(5)参与制定行业国际技术标准不少于 1 项。
3.设立境外研发机构的投入累计总金额不低于 3000 万元(截止至本指南发布日期)。
(四)资助方式。
根据专家评估和审核结果,对符合申报要求、运行良好且绩效突出的境外研发机构予以后补助支持,每项 100 万元,拟支持不超过 5 项。
专题二:广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一)支持内容。
重点支持在广东省内建成的、面向创新型国家、“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和“金砖国家”开展合作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包括国 际联合研究中心和国际技术转移中心两种类型。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依法在广东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良好科研开发能力和基础,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保障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
2.申报单位具有独立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和能力,且具有开展国际合作的良好基础和相对稳定的国际合作渠道和网络,与至少 1 家境外创新主体已签署长期(3 年及以上)合作协议,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
3.项目负责人须熟悉本研究领域,具有相关专业博士学历且毕业后从事本领域科研工作 3 年以上,或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且从事相关科研工作 10 年以上。
(三)考核指标。
1.国际联合研究中心是面向国际科技前沿,为促进长期国际科技合作,依托具有高水平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能力的国内机构建 立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国际联合研究中心须在过去 3 年内承担过省级(含)以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并通过结题验收;在本 领域形成科技发展及创新热点报告不少于 1 篇;已引进创新人才、联合培养研究生、国际科技合作人才不少于 3 人;已申请发明专利不少于 3 件;在国际三大索引收录期刊发表论文不少于 3 篇;与合作伙伴建立常态化的人员互访和学术交流机制。已运营 3 年以上(截止至本指南发布日期)。
2.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是专门面向国际技术转移和科技合作中介服务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国际技术转移中心须具有广泛 并相对稳定的科技合作渠道和较为完备的服务支撑条件;拥有具 备国际技术转移服务能力和经验,可以提供高效服务的专业化团队;有能力提供技术或人才国际寻访、引入、推荐和测评等中介 服务;具有明确的目标服务群体和特色鲜明的发展模式,在技术 引进、技术孵化、消化吸收、技术输出、技术产业化,以及国际人才引进等领域具有效果显著的服务业绩。在过去三年实现技术 交易额 500 万元以上(以合同为准)或促成技术转移、人才引进、成果转化项目 20 项以上(提供佐证材料),且跨境交易项目数量金额)不少于 30%。已运营 3 年以上(截止至本指南发布日期)。
(四)资助方式。
根据专家评估和审核结果,对符合申报要求、运行良好且绩效突出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予以后补助支持,每项 100 万元,拟支持不超过 10 项。
专题三:国际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培育
(一)支持内容。
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是由龙头骨干企业、相关领域优势高校、科研机构等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联合组建, 通过合作促进价值形成的创新合作组织。
(二)申报条件。
1.牵头申报单位为组建联盟的秘书处或理事长单位。
2.联盟已经设立 3 年以上、运行良好、且经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广东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3.联盟具有一定的国际科技合作基础,牵头申报单位具有独立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和能力,已承担国家级或省部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且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合作渠道和网络。
4.联盟所有成员单位需订立规范的长期(3 年或以上)合作协议,明确利益分配、风险分担和纠纷协调机制,并设立协调联盟事务的机构。
5.联盟需建立可靠的协同创新机制,在近三年(截止至本指南发布日期)组织过协同创新项目且绩效显著。
6.如有企业牵头或参与申报,则企业必须提供不少于本专题财政资助金额的自筹经费。多家企业参与申报时,企业自筹经费总额不低于本专题财政资助金额。
(三)考核指标。
1.在本领域形成科技发展及创新热点报告不少于 1 篇,并在本领域国际学术会议上发布。
2.引入 2-3 家在本技术领域处于国际先进水平的境外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参与联盟的合作项目,共同发表论文、共同申请专利,或共同开展技术推广和标准制定工作。
3.与本技术领域处于国际先进水平的境外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建立常态化的人员互访和学术交流机制,举办至少 1 次本领域重要的科技交流活动。
4.与至少 1 家在本技术领域处于国际先进水平的境外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建立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或吸纳其为联盟成员。
5.建立联盟内部的国际科技合作知识产权管理机制与数据库。
(四)资助方式。
根据专家评估和审核结果,对符合申报要求的产业技术创新 联盟择优予以事前立项支持,每项 100 万元,拟支持不超过 5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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