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9月06日—10月11日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其按规定支出,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项目,按上年度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予以一定比例事后资助。
(一)在深圳(包括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的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企业法人(发证时间为2016-2018年),或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纳统年度为2018年)规模以上工业和服务业企业法人;
(二)属于规模以上工业和服务业企业的,应已建立内部研发机构,并按照国家统计法规要求已如实填报科技统计报表;
(三)研究开发活动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范畴,且上年度已向税务部门办理了加计扣除申报;
(四)企业诚信良好。
2019年09月10日—9月20日
支持国家认定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示范,加大研发、管理、生产、检测等投入,提升创新能力。
事后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近两年项目实际投入的30%,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一)申请单位为国家认定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二)申报项目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施;
(三)申报项目已实施完毕,项目起始时间自获得国家认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当年1月1日起;
(四)申报项目所属行业不属于国家、省、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禁止类和限制类,且申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五)申报单位守法经营,具备实施申报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条件保障;
(六)申报单位提交的生产经营数据应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七)同一项目或同一投入不得在市级政府资金中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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