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23--11.20
支持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结合我市实际和优势完善统计监测、智能物流、金融服务、电商诚信、风险防控、市场开拓和营销等服务体系。
(一)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类项目。主要支持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服务、商品质量监控服务、国际标准和知识产权认证服务、可信交易保障服务等而产生的人员费、设备费。给予不超过投资额50%的支持,单个项目资助不超过300万元。
(二)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协同类项目。主要支持为开展跨境供应链整体解决方案和服务创新、物流信息化系统建设、仓储管理的信息化系统等相关费用。给予不超过投资额50%的支持,单个项目资助不超过400万元。
(三)跨境电子商务市场开拓创新类项目。主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参与主体为扩大经营规模、提升服务水平、对接国际市场开展的交易平台建设、营销体系建设、标准认证等。给予不超过投资额50%的支持,单个项目资助不超过300万元。
备注:每家企业和单位只能选择一种类型、申报一个项目。
基本条件:
(一)申报项目应在2017年1月1日之后开展,且已建设完成。近三年(2017-2019年)未获得过本资金资助的项目单位,项目建设费用支出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近三年获得过本资金资助的项目单位,项目建设费用支出期限为申请资助当年的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二)近五年(2014年—2018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三)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支付、物流、仓储业务的项目单位,须实现与深圳市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系统对接。
各项目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类项目
服务跨境电商经营主体30家以上,其中深圳企业占比60%以上。
2.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协同类项目
(1)所报项目须由申报主体自行建设和运营,如与其他机构合作建设的,其所有权须归属于申报单位。
(2)为多家企业服务的供应链协同类项目需服务跨境电商经营主体10家以上,其中深圳企业占比60%以上;自有供应链协同类项目单位2017年、2018年营业收入均需在1000万元以上。
3.跨境电子商务市场开拓创新类项目
(1)所报项目须由申报主体自行建设和运营,如与其他机构合作建设的,其所有权须归属于申报主体。
(2)项目单位2017、2018年营业收入均需在10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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