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4.3万变成39万被逼资金断裂
——假房屋买卖交易实为民间借贷的司法实践
作者:
中科法匠 · 菁年律师学院
聂春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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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公司经营资金周转问题,通过第三方放贷公司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房屋买卖首期款的形式向债务人放款。后因债务人尾款未还,债权人以债务人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为由起诉至法院,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高额违约金要求支付违约金,即以购房款的20%请求债务人额外承担比本金多近10倍的违约金,导致债务人实际欠款4.3万债权人诉求变成39万,诉至人民法院冻结债务人房产,导致债务人无法通过房产融资,最后资金断裂,经营小店被迫关门。
本案经本所律师代理,在对案情充分分析及研究下,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事实真相,后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诉求,本案债务人无须承担高额的违约金。虽然案件胜诉了,但原告冻结债务人的房产行为严重影响了其融资,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最后导致公司无法经营,被迫关门。
2018年12月,因罗某资金周转困难,经其朋友介绍,认识了来自广州某按揭服务有限公司的李某,李某自称是来到从化下户考察,以贷款赚取利息,可以帮助其解决短期急需资金。李某向罗某提出两个方案:一是把房子抵押到其合作机构,保价189万元,李某公司收取居间费十几万元;二是以假办房屋买卖形式先办网签,李某借给罗某20万元应急,罗某支付利息。后罗某同意第二个方案,并于同月6日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第八条“乙方交付甲方定金后,双方依据合同法定金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悔约应当按购房价(170万元)20%的违约金支付给乙方,并退回乙方定金,乙方悔约定金不予返还”。
后李某通过手机银行向罗某转账200000元,罗某向李某出具了《收条》,并载明罗某收到《房屋买卖合同》项下发放的购房款人民币贰拾万元。后双方办理了网签合同,债权数额为900000元,李某还以收取手续费为由,要求罗某支付15000元,罗某遂取出现金向李某支付。
2018年12月底,李某成功办理了银行抵押贷款并准备于2019年1月14日办入押手续,但必须解除网签才能入押,于是罗某与李某多次协商,最终双方协商同意,罗某先付15万元,剩余5万元由罗某向李某出具借条,但在李某的要求下,罗某最终签署了《房屋买卖违约说明》,其中确认罗某未按约定时间出售房屋应承担违约责任,应于2019年3月30日前退回李某已支付的20万元定金且向李某支付5万元作为违约金等。2019年1月16日,罗某向李某支付了15万元,李某与罗某及银行入押人员一通办理了解除网签和入押手续(2019年1月30日银行放贷120万元)。
次日,李某要求罗某出具7万元的借据,并约定每月支付八分息,及每月5600元利息,罗某在2019年2月分三次支付了5600元利息,但后来罗某认为利息过高,与李某协商降低利息,李某不同意,遂提起仲裁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并由罗某赔偿损失;罗某退还定金余款43000元;罗某向李某支付违约金1700000*20%=340000元等,涉及金额共计四十余万元。
该案经本律师了解案情并分析相关证据后,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1、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名为房屋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背交易习惯,违反双方真实的交易目的,应认定本案为借贷法律关系而非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2、双方之间签订合同应无效,被告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3、即使合同仍为有效,李某请求的违约金明显过高等。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而是因借款才签订涉案的买卖合同以作为原告借款的担保,李某请求罗某承担房屋买卖的违约责任无事实依据,驳回李某的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一,被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价是每平米10598元,明显低于同时段同地段同类型房屋的市场价格。
第二,房屋买卖合同中,付款方式等条款是非常重要的内容,但双方在合同中对于首付款、如何办理按揭、契税负担等均无约定。原告在庭审中对于首付款的问题有不同的陈述,一种陈述是在第一份合同中未约定,但在网签合同中有约定;另一种陈述是因为可能会由其他人接手房屋,接收人的购房条件不确定,首付款不确定,所以未约定首付款。
这两种说法相互矛盾,且均与一般的交易习惯不符,亦不符合常理。再者,双方明知被告的房屋已设抵押,债权数额是90万元,但合同中并无关于房屋抵押情况、涂销抵押出资方式、时间的约定,不符合一般的交易习惯;而且在房屋存在抵押而且需协助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情况下,达成房屋过户条件的时间是确定的,但合同直接约定被告须在原告支付定金后90日内将房屋过户到原告或其指定的人名下,这样的约定对于房屋出售方显然有很大的违约风险,并且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也是严重不对等,上述约定与演变的正常的房屋买卖交易习惯不相符。
第三,关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过程,被告的说法是向原告借款,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进行网签,作为原告的债权保障。原告的说法是被告要出售的房屋有抵押及网签,很难有人主动购买,因此才找到原告接手房屋,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定金20万元解除了原来的网签,然后再由被告自己偿还90万元贷款并涂销抵押。被告否认之前与他人进行过网签。结合实际情况,被告没给原告的房屋价格并未必比市场价格高,反而是低于一般市场价格 ,如被告在前已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却要解除原来的买卖合同并以低价卖与原告,且要自行偿还贷款,不符合一般情理。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双方不存在真正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而是如被告诉述因借款才签订涉案的买卖合同以作为原告借款的担保,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无事实依据,原告经法院释明后仍坚持其诉讼请求,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最终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广东鹏讯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公司股权事务、并购重组、资本市场、合同债权债务纠纷、侵权损害赔偿等民商事仲裁与诉讼等公司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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