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至 12月07日
按照被清退企业实际租用面积,给予运营主体以实际月租金的3倍且每平方米不超过75元、总额累计不超过实际损失且不超过4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二)项目为2017年11月17日《宝安区工业区转型升级暨“散乱污危”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正式印发之后开始实施;
(三)经街道办筛选列入“散乱污危”工业园区台帐,并完成“建立台帐、主动清退、腾出空间、置换企业”等全部转型升级工作;
(四)园区总建筑面积不少于 5000 平方米,清理前园区“散乱污危”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量的 70%及以上或“散乱污危”企业租赁面积占园区总建筑面积的 70%及以上的工业园区;
(五)“散乱污危”工业园区升级后的生产制造空间面积不得低于改造前生产制造空间面积的80%,物业租赁价格不得高于片区指导价。入园企业应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升级后园区总产值不低于2亿元每公顷;
(六)转型升级过程中,未造成园区内规模以上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迁出宝安区的;
(七)企业规模达到纳统条件的,应依法在我区纳统;规模未达到纳统条件的,无纳统要求。
(八)运营管理机构自行清理园区内列入台帐的“散乱污危”企业,因租赁合同违约造成损失。
截止至 12月05日
按照完成清理“散乱污危”企业实际租赁面积,给予最长6个月且不超过实际空置期的租金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25元/月,单个园区总额累计不超过8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二)项目为2017年11月17日《宝安区工业区转型升级暨“散乱污危”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正式印发之后开始实施;
(三)经街道办筛选列入“散乱污危”工业园区台帐,并完成“建立台帐、主动清退、腾出空间、置换企业”等全部转型升级工作;
(四)园区总建筑面积不少于 5000 平方米,清理前园区“散乱污危”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量的 70%及以上或“散乱污危”企业租赁面积占园区总建筑面积的 70%及以上的工业园区;
(五)“散乱污危”工业园区升级后的生产制造空间面积不得低于改造前生产制造空间面积的80%,物业租赁价格不得高于片区指导价。入园企业应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升级后园区总产值不低于2亿元每公顷;
(六)转型升级过程中,未造成园区内规模以上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迁出宝安区的;
(七)企业规模达到纳统条件的,应依法在我区纳统;规模未达到纳统条件的,无纳统要求。
(八)已完成清退“散乱污危”企业工作,且新企业尚未进驻之前空置时间段;建立并已完善因清理“散乱污危”企业腾出的空置厂房台帐。
截止至 12月05日
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每平方米50元、按实际租赁建筑面积计算、总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二)项目为2017年11月17日《宝安区工业区转型升级暨“散乱污危”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正式印发之后开始实施;
(三)经街道办筛选列入“散乱污危”工业园区台帐,并完成“建立台帐、主动清退、腾出空间、置换企业”等全部转型升级工作;
(四)园区总建筑面积不少于 5000 平方米,清理前园区“散乱污危”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量的 70%及以上或“散乱污危”企业租赁面积占园区总建筑面积的 70%及以上的工业园区;
(五)“散乱污危”工业园区升级后的生产制造空间面积不得低于改造前生产制造空间面积的80%,物业租赁价格不得高于片区指导价。入园企业应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升级后园区总产值不低于2亿元每公顷;
(六)转型升级过程中,未造成园区内规模以上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迁出宝安区的;
(七)企业规模达到纳统条件的,应依法在我区纳统;规模未达到纳统条件的,无纳统要求。
(八)经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遴选的新入驻重点优质企业租赁面积超过所在工业园区总建筑面积的70%。
截止至 12月05日
按新增租赁面积,给予企业12个月、每月每平方米15元、面积不超过30000 平方米的一次性补贴。
1.企业应符合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2.为我区统计在库的工业企业;
3.上年度产值超过5 亿元,增长率在10%以上;
4.项目为申报年上两个会计年度内,在宝安区新租赁的产业用房内实施,且截至发布申报通知日已租满12个月。
截止至 12月09日
对企业融资贷款利率超出一年期央行贷款基准利率产生的利息部分,按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年化利率3%,每年累计补贴总额最高100万元
1.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2.本次受理申报的企业须为2018年度“四上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区统计局与科创局提供的名单为准。
3.仅限人民币贷款,且按揭类不享受利息补贴。
4.单笔贷款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
5.通过宝安区金融超市合作银行实现融资的企业,优先给予补贴。
6. 本次申报项目的贷款结清日应在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截止至 12月05日
对企业向宝安区合作的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申请担保所产生的担保手续费(服务费),按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融资总额的2%,每年累计补贴总额最高100万元。
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2. 担保机构需为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原经济促进局)签订合作协议的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
3. 企业通过担保方式取得贷款且已支付担保手续费(服务费);
4. 本次申报项目的担保手续费(服务费)支付时间应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以发票开票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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