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创业者应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结合各种组织的责任承担模式,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个人创业可以选择的形式主要有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团队创业则可以选择设立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一、企业组织形式简介
是指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家庭或个人,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已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
个体工商户经营模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在个人经营的情况下,以个人财产承担对外债务,在家庭经营的情况下,以家庭财产承担对外债务。个体工商户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且不具备法人资格。
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个人独资企业的优点集中表现为:
(1) 企业开办、转让、注销的手续简便;
(2) 企业自主负盈亏,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而企业主会竭力把企业经营好;
(3) 企业税负较轻,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4) 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制约因素较少,经营方式灵活,决策效率高;
(5) 没有信息披露的限制,企业的技术和财务信息容易保密。
个人独资企业的缺点主要有:
(1)风险较大。企业主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企业主承担风险过大,从而限制了企业主向风险较大的产业领域进行投资,这对新兴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极为不利。
(2)筹资困难。因为个人资金有限,在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往往会因信用不足而遭到拒绝,因此限制了企业的发展和大规模经营。
(3)企业寿命有限。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的产权结构意味着企业主的死亡、破产、犯罪都有可能导致企业不复存在。
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成立,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按照合伙人的责任不同,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是,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而且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优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合伙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公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合伙企业的税赋明显低于公司制企业。
(2)设立程序简单、设立费用低。
同时,合伙企业也存在不少的缺点,例如:
(1)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有无限连带责任;
(2)权力分散,决策效率低,如果合伙人之间在决策中发生矛盾,非常容易影响企业经营;
(3)外部筹资较困难。
为了避免经济纠纷,在合伙企业成立时,合伙人须订立合伙协议,明确每个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合伙企业资信条件较好,较容易筹措资金和扩大规模,经营管理能力也较强,但与公司制企业相比,外部筹资仍较困难。
指依照国家相关法律集资创建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由法定出资人所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组织。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制企业的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独立的法人主体
公司一经宣告成立,法律即赋予其独立的法人地位,具有法人资格,能够以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从而使公司在市场上成为竞争主体。
(2)可以无限存续
股东投入的资本长期归公司支配,股东无权从公司财产中抽回投资,只能通过转让其拥有的股权收回投资。这种资本的长期稳定性决定了公司只要不解散或破产,就能够独立于股东而持续、无限期地存在下去,这种情况有利于企业实行战略管理。
(3)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这是指公司一旦出现债务,这种债务仅是公司的债务,股东仅以其认缴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就为股东分散了风险,从而有利于吸引社会游资,扩大企业规模。
(4)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
公司的所有权属于全体股东,经营权委托专业的经营者负责管理,管理的专门化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经营能力。
(5)筹资渠道多元化
股份公司可以通过资本市场发行股票或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有利于企业的基本扩张和规模扩大。
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点在于:
(1)股东的数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高的要求,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只有最低要求,没有最高限制。
(2)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的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条件相对来说比较宽松,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严格: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
(3)对外转让的条件限制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一般可以自由转让,具有充分的流动性。
有限责任公司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较为特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法人人格独立原则
在上述几种企业组织形式中,由于公司以外的组织形式需要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创业者的风险承担能力并不高,因此在创业初期,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以降低创业风险的现象较为普遍。
所谓有限责任,即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只要股东向公司实际缴纳了其认缴或认购的全部出资,且没有抽逃出资,股东就无需再对公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只能向公司主张权利,而不能追究股东的责任。
这一制度的基础即为公司的独立人格,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独立人格制度要求股东缴纳出资后,股东对其缴纳的出资不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该出资为公司所有。
但是,如果股东滥用权力,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此时,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否认公司人格制度,西方为这一制度赋予了较为动听的名——撕开公司神秘面纱。
三、创业者如何选择企业组织形式
创业者在了解各种企业组织形式及优劣之处的基础上,选择企业组织形式时可以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对于一些特殊的行业,我国法律规定只能采取特定的形式。例如律师事务所不能采用公司制形式,而对于银行、保险等金融行业,则要求必须采用公司制形式。因此,根据行业确定可以采用的企业组织形式是首先应当考虑的因素。对于法律有强制性规定的行业,创业者只能按照法律的要求执行,而对于法律没有强制要求的,创业者可以根据实践中通常的做法以及创业者的具体要求进行确定。
创业伊始,各种风险接踵而至,而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与创业者日后所需要承担的责任息息相关。结合上述企业组织形式的优劣分析可见,公司制企业的有限责任制度可以有效控制创业者的风险,而采用合伙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创业者所承担的风险不仅限于投资额,还包括全部个人财产,风险较大。
从税赋筹划的角度考虑,选择合伙制企业一般所需要缴纳的税赋比公司制企业低。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的行业,例如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微企业,在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下,公司制企业或许更加节税。
如果创业者资金实力雄厚,拟投资的事业所需资金要求也不大,则采用合伙制或公司制均可;但如果发展业务所需要的资金规模非常大,则建议设立公司制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运营与创业者的人身依附性非常强,根据我国企业经营现状,以上两种企业的经营期限均不长。但公司制企业除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约定解散事由外,理论上公司制企业是可能永远存续的。因此,如果创业者如果希望企业长久发展,建议采取公司制企业形式。
总之,企业组织形式没有最好的,只有最合适的,创业者应当结合自身情况和实际需求,同时进行风险评判的前提下,选择最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如果您对企业组织、股权设置、欠款催收等法律方面有疑问,您可以咨询我们中科为法律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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