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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准证据获胜诉,成功追回全部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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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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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18年6月,中科为客户因被合作方长期拖欠服务款催要不得,全权委托中科为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处理此案件。因一直无法正常联系对方公司,律师为防止此案件超过诉讼时效,先向对方发送了《律师函》我方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裁决对方公司支付服务款、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经审理仲裁委全面支持了我方请求

20158中科为客户与深圳市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对方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服务费共计40500元。其中10500元是先付费用,对方公司已支付,另外30000元双方约定取得XX证书后支付50%即人民币15000元。余款待认定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若未通过认定,乙方退还已支付的50%”。自合同签订后,我方当事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提供了服务,对方公司于2015年12月取得最后一个证书,本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15000元,但实际未支付,我方当事人本着友好合作且希望长期合作的原则,没有向对方公司催要上述款项,并继续履行合同;2016年11月我方查询到对方公司在公示的被认定的公司名单内,且对方公司应在2017年1月已领取了相关认定的证书。截止至2018年6月对方公司仍有30000服务款未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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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分析

此案的难点在于其一,我方对对方公司已实际取得相关认定证书负有举证责任。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律师对证据材料进行了整理分析,发现合同中明确约定“余款待认定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若未通过认定,乙方退还已支付的50%”,而当事人提供证据仅能证明对方当事人在公示的名单内,而公示期间也有可能产生异议,而取消资格;对方公司是否真正通过认定,应是看其是否取得了认定证书,遂律师通过在相关系统的查询,发现通知领取证书的名单内有对方公司,而这两份证据便能共同证明对方公司已通过认定。

其二,我方对己方已履行应履行的辅导等义务负有举证责任因合同约定双方履行是有先后顺序的,我方应先完成相关的辅导义务,对方公司通过认定后才会支付所有服务款,遂我方应先对此提供相关证据。因双方履行合同基本是通过微信、电话、QQ等沟通,遂对相关的聊天记录进行了举证,但这些电子数据只能作为辅证,在律师的指导下当事人又提供了其他相关证据,共同证明在当事人提供辅导等服务的前提下,对方公司取得了相关证书和通过了认定。

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证据是否充分,是否能形成证据链;本案当事人在解决争议前已委托我所作为常年法律顾问,遂我所对其经营模式和相关系统有一定了解,能在产生争议后,及时准确地指导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并找准关键证据,获得全面胜诉:仲裁委裁决对方公司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付款义务,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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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提示

第一,找出关键证据是全面胜诉的关键。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是约定了先后履行的顺序的在对方公司已履行了第一笔付款义务后,我方当事人就应按照合同履行辅导等义务在实践中,会有相当一大部分当事人认为,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被服务方对服务方所提供的服务没有异议,只是拖欠付款,而真正到庭审过程中,被服务方往往会以服务方没有提供服务或提供服务不满足合同约定的标准为由而主张服务方违约在先;此时就需要服务方能提交服务的相关证据。法庭举证不同于一般的谈判与交流,对证据要求较高也需要形成证据链以证明相关事实,所以需要专业人士从法律的角度进行指导

第二,诉讼时效。当事人在咨询律师时提出的一个困惑,款项分两笔支付,而前一笔款项距申请仲裁之日已超过两年,是否已过超过法定仲裁时效?在本案中,因此合同约定分期付款,而《合同法》约定,分期付款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所以此案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当事人应与律师进行确认,并尽量提供相应的催款证据;同时,即使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也是可以进行维权的,如果对方对此不主张,法院一般不会主动提出的,当事人的权益也是有可能受到保护的。

  

四、产品介绍

为帮助中小企业避免和减少呆坏账的出现,解决欠款催收老大难问题,中科为推出了两款法律服务产品,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和欠款催收服务。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排查、合同审查、法律文件审查、律师函、法律培训等项目,可以在企业签订合同前为企业把控风险,避免或者减少上述纠纷的出现。

欠款催收服务中科为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会对整个项目进行全面的分析评估、对对方财产状况进行初步调查后,给出不同的解决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出面谈判、函件催款、见证和解、调解、诉讼、仲裁、执行等,在企业出现上述问题时,以最高效快捷的方式解决当事人所面临的问题。

 

作者:郑雅心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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