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股东的权利义务
初创企业股东合作多数基于合作伙伴关系,但最终也是要实现利益,如何能够体现股东的利益和价值,很重要一点就是股权、股比,是合伙人在这个项目中的作用,以及利益的体现。
2.有助于企业的稳定
大多数公司因为股权分配而出现问题,最终导致合伙人间的矛盾不断,从而影响企业的稳定发展。
3.影响企业的控制权
一个稳定发展的企业不可能有很多控制权,只能有一个领导人,领导的方针策略不同,对企业的发展势必会有很大影响。
4.进入资本市场的必要条件
理想状态下,创业企业会经历五个阶段:创始——天使投资——风险投资(通常不止一轮)——Pre-IPO融资——IPO。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寻找新的投资人融资,也必然会被关注到股权架构分配问题。
1.最差的股权架构是均等
不同的合伙人对项目的贡献是不一样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每个人擅长的点不一样,他对企业,对创业项目的贡献度是不一样的。
如果股权一样,贡献度不一样,在创业的早期可能不会凸显问题,而随着企业的发展,矛盾可能会逐渐产生。
2.好的股权架构标准
(1) 简单明晰
在创始的阶段,创业企业合伙人不是特别多,比较合理的架构是三个人,没有必要为了追求合伙人的人数而刻意增加。
(2) 需要核心领导
也就是核心股东,一定要有一个领导能够拍板,一个团队总需要有人在Leadership和核心决策上拿最大的主意,也是牺牲最大的角色。
他的股权在早期一定是最大的,而且必须是51%以上。配置股权的时候要有明显的股权架构梯次,作为老大才会有决定权和话语权。
(3) 资源互补
创业过程中,无非就几个资源:资金、创意、专利、技术、运营、品牌。一定要充分评估在创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初创、发展、成熟等阶段出现的变化。
谁做的事情最多,最重要,谁就拿得多。一定要知道在公司的发展中最重要的人是谁,这个人的股权一定相对多一点。
(4) 股东之间要信任
在合伙人之间建立信任感的基础上,才能考虑企业的发展。
1.预留股权激励
现在大家都去创业,招人就非常难。如果你在招人的时候没有跟人家讲,我给你多少的股权或者股权激励,一般他是不会轻易来的。
2.为吸收新的合伙人预留
如果项目已经开始,但还差一个CTO或者CFO,这种情况下一定要预留股权出来,用来吸收新的合伙人。一般来说,预留的部分可以也放在股权激励池里,新的人进来之后再分配给他。
3.融资预估
创业项目最终IPO的时候,创始人如果能有10%的股权就不错了。所以在融资的时候一定要适当的预估,这样大家就不会想着,我辛辛苦苦做的企业,到最后股权怎么变这么少?
4.要有明显的股权架构的梯次
相对合理的分配方法是有区间梯次的,创始人持股51%以上甚至是2/3,联合创始人在20-30%,再预留10-15%的期权池。创始人肯定是老大,联合创始人有一定的话语权,期权池给员工做激励。
1、67%:绝对控制权,所有重大事项均有一票通过权
一些重大事项的如公司的股本变化、关于公司的增减资,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变更主营项目等重大决策,需要2/3以上票数支持。
2、51%:相对控制权,多数事项有一票通过权
一些简单事项的决策、聘请独立董事,选举董事、董事长、聘请审议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聘请/解聘总经理,如果公司要上市,经过2-3次稀释后,还可以控制公司。
3、34%:安全控制权,对重大事项有一票否决权
股东持股量在1/3以上,而且没有其他股东的股份与他冲突,叫否决性控股,具有一票否决权。
4、30%: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5、20%: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
同业竞争是批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相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6、10%:临时会议权,可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
可以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
7、5%: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
《证券法》规定达到5%及以上,需披露权益变动书。
8、3%:临时提案权,提前开小会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9、1%:代位诉讼权,可以间接地调查和起诉
即派生诉讼权,可以有间接的调查和起诉权(提请监事会或董事会调查)。
1.维持对公司持有50%以上的股权
在公司治理中有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而其中最为直接体现能否保持对企业控制权就是股东会的言语权,即股权份额。
通常情况下,除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其余事项只需50%以上表决权即可。
因此,创始人在初始阶段设计股权架构时就要考虑这个问题,尽可能持有高比例的股权,以便在今后融资股权被稀释时能够仍持有公司50%以上的股权。
2.在持股低于50%时保持控制权的措施
企业要发展必须要融资尤其是股权融资,融资就不可能避免导致股权被稀释,此时有几个措施可最大限度地维持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
(1) 委托表决:
作为创始人周围肯定有一批共同创业的初始股东或一些早期投资者,这些股东对创始人通常情况下对创始人比较信任、也愿意共进退的。因此,创始人可争取让这些股东将表决权委托给创始人,创始人就可能拥有50%以上的表决权。
(2) 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
除了上述委托表决外,还可以与这些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即当创始股东的意见与其他股东意见不一致时,以创始股东的意见为准,如此创始股东就可间接拥有50%以上的表决权。
(3) 通过持股平台归集股权:
在股权比较分散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将分散的股权归集在持股平台下,并由创始人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如此创始人就可间持控制了持股平台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表决权,加上自己股权份额的表决,就有可能超过50%的表决权。
3.通过公司章程的约定一定程度上保持对企业的控制权
目前的《公司法》对公司章程强制性的规定比较少,如此让企业、创始股东对公司章程有了更多自由约定的空间。因此,作为创始人可利用公司章程来设置一些机制,比如“一票否决权”、财务管理权的归属等,这些机制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可帮助创始人保持对企业的控制权。
4.融资时注意风险防控,避免引狼入室
企业融资目的是为了让企业更好、更快地发展,但作为创始人来说,融资时得注意风险防控。
一方面,要注意所引入的投资是财务投资者还是战略投资者;另一方面,一定要慎用“对赌”机制。企业为了融资往往会被迫答应投资者对赌协议的要求,此时务必要慎重,要判断对赌事宜是否处于自己可预期范围之内、对于对赌后果是否处于可承受范围之内等,否则有可能失去整个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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