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ifere电路原理图以及《一种金属背盖NFC天线方案V0.2.docx》和《一种金属环槽天线V0.2.docx》技术均系华为公司投入人力、物力、财力研发而形成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华为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上述技术信息属于华为公司的商业秘密。被告人吴彬、张慧敏、姜建辉、王洪裕、郁皎、李晶晶曾任职于华为公司,分别从事技术研发以及研发管理,均与华为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对所从事研发以及所接触技术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被告人吴彬、张慧敏首先提起利用华为公司ifere项目以及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其K1智能儿童手表的犯意,并先后拉拢姜建辉、郁皎、王洪裕、李晶晶等加入其“创业团队”,授意、指挥姜建辉等被告人完成犯罪行为;被告人姜建辉接受安排将其在华为公司研发的ifere电路图窃取并修改后使用在上海艺时公司K1智能儿童手表上;被告人王洪裕接受安排将其在华为公司的职务成果两项天线技术方案擅自为上海艺时公司申请专利;被告人郁皎在加入共同犯罪团伙后,积极出谋划策,通过张慧敏的安排从他人处获取了ifere技术文档,且明知两项天线技术是王洪裕在华为公司任职期间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属于华为公司的商业秘密,仍然予以配合并以其作为发明人提出专利申请;被告人李晶晶明知上海艺时公司K1产品的技术和华为公司的ifere研发项目有技术上重叠,姜建辉、王洪裕等利用华为公司ifere研发成果以及实验室等物质技术条件推进K1产品的研发与生产,王洪裕将职务技术成果申请在上海艺时公司名下,仍然与姜建辉、王洪裕等相互配合,完成K1电路图互连设计。ifere电路原理图被使用于上海艺时公司K1产品,《一种金属背盖NFC天线方案V0.2.docx》和《一种金属环槽天线V0.2.docx》技术被以上海艺时公司名义专利申请,并被授权,上述三项技术信息均被公开。 经深圳市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对三项专有技术分摊的工资、五险一金和奖金测算,被告人给华为公司造成损失合计2231662.43元。公诉机关以相关被告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而提起公诉。 【裁判内容】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吴彬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张慧敏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被告人姜建辉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被告人王洪裕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五、被告人郁皎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六、被告人李晶晶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姜建辉、王洪裕、郁皎、李晶晶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予以维持,裁定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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