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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与吕某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案件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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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30日6时左右,原告吕某驾驶机动摩托在经过某路段前立柱段时,因公路上有前车不慎遗撒的沥青位于摩托车正常行驶方向,致使车辆撞上路面沥青摔倒造成胸椎、腰椎、颈椎、颅骨、面骨等多处骨折。经司法鉴定,吕某伤情构成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一处。原告吕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律师注:因机构改革,该公路中心已经并入交通局,但系独立法人)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伤残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325463.73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A市B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应承担60%的法律责任,即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约27万元。


王明芝律师团队作为交通局法律顾问因未参与一审,应顾问单位要求对二审提出法律参考意见,在充分告知顾问单位“律师不承诺案件结果”的前提下代理了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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