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电器公司与被告客车公司建立货物买卖关系多年,电器公司向客车公司出售客车配件等货物,截止2015年12月26日,两公司财务核账,客车公司欠电器公司货款78300元。电器公司自对账后多次催款,客车公司一直不支付款货款,之后原告提起诉讼,双方在庭审前达成付款协议,但其仅支付26100元,余款52200元未付。后委托律师代为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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