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告系一家经营环保材质的产品,被告公司自2014年跟原告开始合作,被告再次向原告订购产品,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履行了交货义务。被告收到产品后却以手头紧为由,不向原告付款。共拖欠原告货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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