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系上海某公司员工,主要负责该公司在上海浦东项目的运转,2020年8月,该公司因某些原因欲撤出在浦东的项目,于是便想与吴某解除合同,由于吴某日常工作并不存在违纪等问题,便在《解除通知书》中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单方向其发放了解除通知书,辞退了吴某。
最终,法院认定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性规定,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应该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二十万余元。
公司开除员工的语境里,可能存在各种各样的理由,无论什么理由,都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事由和程序来操作,一旦剑走偏锋,想既违法解除又想不作出任何赔偿,就容易走火入魔,最终可能反倒需要赔偿更多。
但是如果员工确实存在过错或者能力不能胜任,单位也无需以牺牲效率为代价避免法律风险,劳动合同中还是规定了很多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路径,只需合法操作,用人单位还是可以效能与纪律并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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