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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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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与被告辽宁XX劳务(雇佣)合同法律关系成立,原告履职期间受伤属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被告北电XX负有主要赔偿责任,即80%。原告在劳动中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应自负次要责任,即20%。原告从事木工、瓦工技能工作属于建筑领域,故应以建筑行业标准计算原告误工工资,即153.96元(56196元/365天),对原告要求以电力行业标准赔偿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原告履职期间受伤属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被告北电XX负有主要赔偿责任,即80%。原告在劳动中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应自负次要责任,即20%。

2、依法区分责任比例,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雇员损害案件,要区分公司和雇员之间责任比例。

3、建议公司经营中合理分担经营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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