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位委托人与上海德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香港法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德建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10月底,德建公司以公司业务重组公司人员架构调整,委托人从事的岗位已不存在为由,决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1、德建公司在诉讼中是否承担解除劳动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如果德建公司无法举证,则是非法解除劳动法合同。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合同的解除问题。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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