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某实业公司诉被告上海某文化公司、叶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请,请求判令:1、被告公司支付原告货款209,273元;2、被告公司支付原告以209,273元为本金,白2020年5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儿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3、被叶某、李某对被告某文化公司上述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自2019月5月起向被告公司供应哑面黑底布等货物,但并未签定书面合同,由盾出按被告要求进行供货。双方也多次对账确认欠款。2020年9月日,被告公司又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原告货款309.200元。但被告后来仅支付了部分款项,经多次催讨未能付清。被告叶某、李某为夫妻关系,又系被告文化公司股东。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文化公司支付原告上海某实业公司货款209,273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2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
三、支付方式与期限:上述第一、二项,被告上海某文化公司共计应付原告211,493元;上述211,493元,被告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2021年6月至2021年9月每月月底前各付2万元(4个月计8万元),自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月底前各付3万元(3个月计9万元),余款41,493元于2022年1月底前付清;被告上海某文化公司如有任意一期未按时清偿完毕,则原告有权就所有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且被告上海某文化公司需另外再支付原告违约金3万元;
四、被告叶某、李某对被告上海某文化公司上述所有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双方就本案再无争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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