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驻申请被驳回 请重新修改申请资料,确认资料真实正确后提交
取消
您已提交入驻申请 请等待工作人员审核确认
确定
经典案例

合同签完发现没购房资格,谁背锅?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07-02
129

20196月,某房产开发商的销售人员向原告吴某介绍某预售商品房源,该销售人员称趁该片区限购政策还未出台,是原告购房的最佳机会,原告遂在销售人员的再三承诺下与房产开发企业签订一份定金合同,后又与其签订《上海市商品房屋出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需于20199月之前支付一半购房款,剩余款项于原告办理完贷款手续后于20204月前以贷款支付,并约定,如因原告无购房资格等问题至交易无法进行,原告需向房产开发公司支付总房价款的20%违约金。

201911月,该片区的限购政策公布,吴某属限购人员,无法办理网签及过户,该公司遂在原告支付的房款中扣除总房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向原告返还了剩余房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专业的房地产交易方,对限购政策内容的了解应该强于普通消费者,但该企业在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并未审查原告的家庭情况、社保缴费证明或纳税证明等与限购政策有关的信息,最终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此外,根据律师查询的信息,涉案房屋价格一直处于上涨状态,即使原告违约,也并未给被告造成实际损失,故被告收取20%违约金明显过高。

被告收取的违约金过高,但原告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亦存在过错,综合因素考量,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10%的违约金。

免责声明: 本文部分文字与图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网站立场,也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仅供参考。如涉及版权、名誉权纠纷,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收到后的第一时间予以删除,联系邮箱:wuaili@zhongkewei.net

本文地址:https://www.qdes.cn/pc/article/articleDetailPage?id=610

标签:
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
热门资讯
推荐资讯
推荐服务
会员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