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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上家公司不交货不付款,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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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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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金属公司与某仪器公司签订《产品供销合同》,约定金属公司以52万元的价格向仪器公司购买一量精密仪器,交货时间为30日,合同签订后,金属公司按约支付了预付款,后因生产线路改变,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了交付仪器的型号,并延长交货时间为三个月。交货时间到期后,仪器公司仍未按约定日期交货,金属公司催促其数次,但仪器公司仍以马上就能交货”“下周一定能交货等说辞拖延交付货物,亦不退还金属公司已经支付的货款。

公司遇到不交货也不退款的情况,其实不必陷于此进退两难的境地,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发行,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金属公司可以要求与仪器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其退还已支付货款,并支付货款占用期间的利息。

法院确认双方合同关系解除,仪器公司十日内返还金属公司已支付货款30万元,并偿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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