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菲(化名)的父亲同母亲在一个工厂工作。工厂于1968年向父亲分配住房一套,房本为25排11号,父亲后将其原有住房的厨房进行改建,经与工厂沟通后,工厂又为新建的房屋设立了房本,新设房本为25排12号。由于当时企业规定本企业产权下两处房屋的承租人不能为同一人,故此,涉诉房屋变为父亲和母亲名下一人一套。 父亲于2017年去世,2019年政府对以上房屋进行了征收,母亲认为:父亲名下的房屋的拆迁款,女儿们有继承权,母亲名下的房屋,所有的拆迁款应归其个人所有,父亲没有份额,女儿们也没有继承权。 但母亲将其名下房屋所有的拆迁款全部给予了小女儿,大女儿认为其对家庭付出很多,对父亲也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其有权继承母亲名下房屋的拆迁款。大女儿无奈,向法院提请了诉讼。 企业产房屋的承租权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债权性质的租赁合同,其承租权的性质应属于债权与物权的复合型权利。 拆迁 诉讼结果 律师接案后,建议当事人将相应拆迁款进行了冻结,并提出了诉讼策略,最终本案母亲认可女儿的继承权,将相应拆迁款支付给女儿。 面对拆迁带来的巨大利益,维护自身权益固然重要,但亲人之间的和睦幸福才是根本,别让拆迁“拆走”了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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