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是某投资公司的员工,从事投资经理工作,双方于2018年1月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工资为4万元,双方于2019年5月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签订一份协议书,协议书载明:投资公司欠付小张2019年1月至5月的工资共计20万元,在小张完成交接手续后,经接收人签字确认后,公司一次性支付小张欠付工资并为小张补交社保。
本案的争议焦点必然会集中在:小张是否履行完成了协议书约定的交接流程。
为证明小张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交接流程,律师提供了如下证据:
首先,提交了交接流程签单以及小张与交接人的聊天记录,二者相互印证,证明小张已经全部完成交接手续,并且经公司指定的接收人签字确认。
其次,提交了该投资公司在交接日后为小张补交的社保等单据,以此证明公司已经认可小张已完成交接手续。
以上行为均表明公司已经认可小张完成了工作交接,因此,用人单位某投资公司应当支付小张欠付薪资。
不出所料,庭审中公司代理人果然将小张未履行完成协议书约定的交接流程为由拒绝支付欠付的薪资。并且将小张工作的接收人作为证人,以此来证明小张并未完成该流程。据该证人所述,其在交接单上的签字只是证明其知道这件事,并不代表对小张完成该项交接的认可。
但是常越律师当庭指出,公司的证人是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介绍下与小张交接工作流程的,他作为接收人的工作任务即是对小张的工作交接进行审核并最终确认签字,其亲笔在工作交接签单上签字已经表明其代表公司认可了小张的工作交接。
最终,公司认可了常律师代理意见,裁决公司于7日内一次性支付小张工资共计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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