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XX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0391.8元的财产,XX公司出具了编号:299XXX8《保单保函》,为保全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信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0391.8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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