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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07-06
2071

          被告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以及案外人岑某进行借款,于2016年3月4日立下借据及现金收据,确认借到原告款项50000元,借期3个月;于2016年7月11日及12日立下借据及现金收据,确认借到案外人岑某款项80000元,借期5个月。借据上均载有“第一条:如甲方不按时支付利息或逾期30天内不支付利息的视同违约处理并按银行4倍利率追究。第二条:甲方要对借款及以下款项承担清偿责任。清偿责任范围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还有包括(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拍卖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的内容。上述两笔借款到期后,被告余某并没有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原告以及案外人岑某与被告余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对借贷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余某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案外人岑某已将案涉的80000元债权转移给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余某向其归还借款本金合计130000元及支付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告主张按照银行4倍利率自借款之日起开始计算,但两份借据上均没有对利息进行明确约定,借据上载有的“第一条:如甲方不按时支付利息或逾期30天内不支付利息的视同违约处理并按银行4倍利率追究”并非是对利息的约定,而是对违约责任的约定,故利息应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其余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律师费,借据第二条约定了被告余某的清偿责任范围不限于借款本金和利息,还有包括律师费等相关费用,本案因被告余某违约而起,原告要求由被告余某承担律师费25000元,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两被告共同偿还。


判决:

          被告余某、梁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冼某共同偿还借款130000元及利息(其中50000元自2016年6月4日起开始计算,80000元自2016年12月12日起开始计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被告余某、梁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冼某共同支付律师费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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