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版权侵权管辖如何确定
网络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为什么规定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的所在地,实际上那些涉嫌侵权的行为都是通过这些设备进行的,行为人的位置变动性较大,但他使用设备的位置相对固定。因此,针对此类案件的特点选择这样的管辖连接点,方便受害者选择法院起诉,也方便法院行使管辖权和审判。
对设备的位置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原告可以在自己发现侵权内容的设备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这样既避免了完全破坏原告就被告住所地诉讼的基本管辖原则,同时又辅之于难以确定的以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视为侵权行为地,使原告的诉讼权利得到全面保障。
二、著作权诉讼管辖怎样确定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着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着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条体现的是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即关于着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第一审在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在高级人民法院。
由于各种客观因素所至,级别管辖不可能完全适应着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着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又指出:“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着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这一规定又突出了着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指定管辖,即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也承担着作权民事案件的第一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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