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业务运作中往往涉及多方当事人,包括持卡人、发卡行、银行卡组织、收单行以及特约商户等,由此产生多方法律关系:
1、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买卖合同关系
2、持卡人与发卡行
委托合同关系:
在发卡行与持卡人之间,发卡行的基本义务是为持卡人的消费处理清偿事务,而持卡人的基本义务则是向发卡行偿还发卡行代其支付的费用,这种权利义务符合委托合同的法律性质,双方应属于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依委托民法典律性质,发卡行必须依照持卡人的指示为其支付消费款项,在信用卡业务中,持卡人的指示就是持卡人在签账单上的签名,发卡行必须审查签账单上的签名是否为持卡人的签名。对持卡人而言,只要发卡行尽到审查义务,依照形式上有持卡人签名的签账单对外付款,持卡人即负有偿还的义务。
另外双方还可能涉及消费借贷合同关系:
如果持卡人在缴款截止日内须将应付账款全额给付发卡行的,则发卡行依指示支付款项属于处理委托事务而代垫费用,持卡人按时将应付账款给付发卡行属于偿还必要费用,当事人间除了委托合同外并不当然发生消费借贷的法律关系;
如果持卡人选择以循环信用的方式缴款,在当期缴款截止日前只缴清最低应缴额,剩余未缴款项可以依合同约定延后付款的,则发卡行与持卡人之间才发生消费借贷的法律关系。
3、发卡行与银行卡组织、收单行的关系
银行卡组织在与特约商户订立的受理银行卡业务协议中,往往约定特约商户应受理加入银行卡组织的所有信用卡,发卡行通过加入银行卡组织,使得其信用卡为特约商户所接受。在这种情况下,直接与特约商户签订合同的银行为收单行,其虽直接负有收受应付签账单并支付款项的义务,但实质上,其系受发卡行的委托。发卡行通过与收单行共同参加的银行卡组织的章程以及联网联合业务规范等文件与之形成委托合同关系。
4、发卡行与特约商户的关系
委托合同关系:
发卡行通过银行卡组织以及收单行共同与特约商户签订的协议与特约商户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即发卡行委托特约商户按照合同约定受理信用卡,并审查持卡人签名是否真实。
但委托合同关系仅是发卡行与特约商户关系的一部分,双方之间应还存在独立担保关系:
发卡行向特约商户担保,在收到符合规定使用的信用卡签账单后,一般即应付款予特约商户,而不问持卡人在发卡行是否存有资金,也不问特约商户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存在瑕疵。发卡行向特约商户偿还后,即有权向持卡人请求偿还,持卡人一般也不得以特约商户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作为抗辩。持卡人在偿还款项后,若特约商户提供的商品、服务存在问题,另可依基础关系与特约商户交涉。
信用卡为什么叫信用卡:信用卡的功能在于持卡人可以利用发卡行的信用,以刷卡代替交付现金,而从特约商户处获得商品或服务。特约商户之所以愿意接受持卡人的刷卡,在未收到持卡人付款的情况下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乃在于相信发卡行的信用,相信刷卡即等同于现金支付。这也可以说明发卡行与特约商户之间的独立担保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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