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合同有法律效益么
网络合同有法律效益的。
在一般情形下,依法成立即成立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订立须经过要约与承诺的过程。对于要约及承诺的生效采取到达生效的原则。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其要约生效时间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则视为到达时间,即要约生效的时间;
二是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的,则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即要约生效时间。承诺生效时间的确定与上述要约生效时间的确定相同。
因此,通过互联网签订的合同,只要依法成立、同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电子合同生效要件
作为合同特殊形式的电子合同的生效需具备以下几个法定条件:
1、订约主体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亦可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对于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效力,有人从保护无过错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考虑,认为应将使用电信的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视为有行为能力人。但是,这样无疑会鼓励网络上不负责任行为的产生及泛滥,非但保护无过错方当事人的初衷不会实现,反而会损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这样也与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主旨不符。因此,一方当事人缺乏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电子合同也应当确定为无效或效力待定的合同。
2、电子意思表示真实。即利用资讯处理系统或者电脑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意思表示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内心意思之主观要件,二是此意识外部表示之客观要件。但随着科技的进步,当事人可能运用机械的或自动化的方式来为要约或承诺作出意思表示。在网络发达的今日,计算机程序或主机在其程序设计的范围内自行“意思表示”,而当事人则完全不介入意思表示的过程,此为“电子代理人”,电子代理人应独立代表个人的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其所代表的个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我国合同的缔结方式必须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并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电子合同的要约是指表意人通过网络发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通过网络作出承诺,一般都是针对网络上发出的要约而作出的。承诺人既可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也可以点击的方式作出承诺。如果仅仅只是在网上进行谈判,而在网下通过面对面的签约或以电话电报等方式作出承诺,则仍然属于一般合同订立中的承诺,而不是在订立电子合同中所作出的承诺。
三、电子合同形式的合法性怎么确定
任何一种合同,只有其符合法律的要求,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具备有效性和和可执行性。各国立法对合法形式的规范主要是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而电子合同区别于传统合同的最大特点恰恰是无纸化,所以电子合同可能会因形式不合法而被认为无效,不予保护。
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了一种令人信服,易于被各国接受的办法,这就是功能等同法认为电子合同只要满足了书面形式合同的基本功能,就应认为是合法的,不应拘泥于合同是纸的还是非纸的,事实上,书面形式不过是记录合同内容的一种方法,如果其他记录合同内容的方法能象书面形式一样,具有准确性、完整性、可核查性,就应认为符合法律关于书面形式的要求。网络交易记录的可靠性如果不低于其他技术维护的记录,不应因其是电子的而不是纸的来否认其合法性。我国也规定了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的表现其所载内容的形式。
与书面形式相联系的问题还有签名、原件证据的效力等问题。传统立法是针对纸面合同制定的,所谓的签名原件证据都是以纸为物质基础的,因而电子合同似乎无法满足这些要求。
网络合同只要是依法成立、同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是有法律效力的,这点大家在签订的时候不要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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