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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扫毒2》被控抄袭涉及法律问题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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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最近,成都环球博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博纳”)认为刘德华主演的电影《扫毒2》涉嫌抄袭其于2006年拍摄的电影《完美情人》,将刘德华及6家相关出品方告上法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现已立案受理。

         因《完美情人》已从网络上下架,我们无法亲身感受亲自比对其与《扫毒2》的异同,那么我们就从著作权方面来聊聊此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01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谁享有?  

        影视作品在《著作权法》中属于“视听作品”,其制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

对于影视作品来说,创作的过程复杂,需要编剧、导演、演员、摄影、作词、作曲等人员付出大量的创造性劳动,是众多工作人员共同努力的成果,他们都相当于“制作者”,但如果让众多参与创作的工作人员共享著作权,显然不利于作品发行和商业转化,因此,行业中一般将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于一个或少数几个主体,但是参与创作者享有署名权。不同国家法律对电影著作权所确定的主体并不相同。在我国法律中,考虑到电影作品的完成需要出品方的巨额投资和商业运作,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一般将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于出品方。

除了影视作品作为整体享有著作权外,其中所涉及的剧本、配乐、舞蹈、海报等可单独使用的作品也享有著作权,这些作品的著作权由各作者享有。

根据网络百科信息所显示,本案所涉及的电影作品《完美情人》的编剧为阿生和王力,出品单位为成都博纳。如制作团队无明确约定,那么成都博纳即为《完美情人》电影的著作权人,阿生和王力则为剧本的著作权人。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七条: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

第10.4条:[影视作品权属的认定]

除有相反证据外,可以根据电影、电视剧等影视作品上明确标明的权属信息确定著作权人。

未明确标明权属信息的,可以认定在片头或者片尾署名的出品单位为著作权人,无出品单位署名的,可以认定署名的摄制单位为著作权人,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制作许可证、拍摄许可证、发行许可证、公映许可证等行政机关颁发的证照,可以作为认定权属的参考,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权属的依据。

     02 影视作品抄袭,侵犯了原作的哪些权利?

          如果全盘照搬前人的作品,将他人作品整体据为己有,则侵犯了原作者的署名权、复制权,这种属于低级抄袭。现实中更常见的是高级抄袭,即对原作进行改头换面式的部分抄袭,将其中独创性内容窃为己有。高级抄袭一般侵犯了原作的改编权和摄制权

著作权只保护思想的表现形式,不保护思想本身。如果是对他人作品中的思想部分或者非独创性内容进行合理的借鉴,则法律并不禁止,比如对他人作品中的女权、反抗权威、梦想比金钱重要等思想的借鉴,对唐朝历史背景、父子/情侣等基本人物关系的借鉴等。但如果借鉴的内容属于原作品的独创性表达,比如“父亲是王爷而儿子是贝勒但两人并非真父子”、“情侣双方是因偷换孩子导致身份颠倒的两个特定人物”等,这类具有较强独创性和具象化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情节以及情节脉络等,则超越了合理借鉴的边界,构成对原告涉案作品的改编,侵害了原告的改编权。

摄制权的本质是将文字作品转换为视听作品形式,与改编权密不可分,如果剧本属于侵权作品,那么将其摄制为视听作品当然也属于侵权行为。

根据网上公布的消息,成都博纳在本案中指控《扫毒2》侵权的内容包括电影的人物设置、叙事结构、故事背景、人物关系、重要情节、结局表达、人物职业、拍摄表现手法、人物海报设计、片名设计、服装设计等诸多方面,那么将涉及到剧本的改编权、摄制权,海报的改编权、复制权等。具体成都博纳如何主张,我们且看案件进展。

参考资料:

《著作权法》第十条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03 影视作品被认定侵权,由谁来承担责任?

          影视作品侵权行为的客体主要是剧本,编剧直接参与了剧本创作,制片人、导演等往往会参与或影响剧本的创作,其相当于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出品单位享有影视作品最终的著作权,当然要对作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网上发布的受理通知书显示,成都博纳起诉的被告包括了刘德华及寰宇娱乐等6家公司,其中刘德华是《扫毒2》的监制(相当于“制片人”),其对剧本承担责任,寰宇娱乐等6家公司属于出品单位,其对电影的摄制承担责任。可以看到,该案目前的被告并不包括编剧李敏,后续是否会追加被告,我们拭目以待。

参考资料: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

第10.12条[侵害改编权的责任主体]

被诉侵权作品的编剧对侵害改编权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制片者直接参与剧本创作,或者虽未参与剧本创作但具有主观过错的,可以认定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10.13[侵害摄制权的责任主体]

被诉侵权作品的制片者未经许可使用原告作品拍摄影视作品的,应承担侵害摄制权的民事责任。

可见,如果影视作品被认定侵权,承担责任的主体包括直接创作剧本,以及负责摄制、制作影视作品的出品方。

         近年来影视剧侵权案件层出不穷,前有于正抄袭琼瑶实锤的,后有《五维记忆》碰瓷《哪吒》不了了之的,每个案件都在网络上掀起了火热的讨论,足以说明国民维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越来强。作为创作者,应当守住道德与法律的底线,合理借鉴,尊重前人作品;作为发行者,应当主动监督作品的合法性,严肃对待侵权行为;作为吃瓜群众,更应当理性看待舆论事件,不轻易跟风下结论,营造纯净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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