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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企业家的机遇与挑战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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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企业家的机遇与挑战

作者:刘慧 律师

《深圳个人破产条例》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债权人与债务人均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作为我国首部破产法规,自然给企业家带来的是机遇也是挑战,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解读《深圳个人破产条例》亮点,并剖析条例实施下企业家们的机遇与挑战。

一、《深圳个人破产条例》亮点解读
登记公开制度的确立

《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第七条规定,建立个人破产登记制度,及时、准确登记个人破产重大事项,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个人破产相关信息。

这项制度的建立,可有效防止反破产欺诈,助力法制诚信体系的建设,同时,债务人在破产公开的过程中,债权人也可以根据公开信息及时的申报债权,这样能有效的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豁免财产制度的确立

《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为保障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的基本生活及权利,可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进行豁免,如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学习、医疗的必需品和合理费用、因债务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和合理费用等。

豁免的财产范围关系到债权人与债务人切身的利益,如何做到合理、平衡是破产法的重点内容。

设立破产事务专项负责人制度

根据《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设立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履行确定管理人资质,建立管理人名册、建立完善政府各相关部门办理破产事务的协调机制,管理、监督管理人履行职责等行政管理职责。

为便于快速推进破产法规的实施,国家专门设立了破产事务管理部门,这避免了破产法规处于“有名无实”的尴尬境地。

设立夫妻共同破产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虽然确立了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但是在实践中如何对个人的债务及财产进行举证存在困难,所以在《深圳个人破产条例》中规定了债务人的配偶可以同时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在夫妻双方均需进入破产程序下,可以不要求另一方也符合居住地及缴纳社保的条件,并且法院可以选择将两个案件合并审理。

二、《深圳个人破产条例》施行下的机遇与挑战

在企业家没有恶意抽逃资产、逃避债务的前提下,债务人穷尽个人现有资产,在清理了债务的同时,也有助于企业家释放活力,获得重生。

在现实过程中,很多企业家为了融资,会以个人及其家人进行担保保证,一旦企业家陷入商业失利将造成整个家庭成员均陷入负债中,当债务无法还清后将导致全家均留下不良征信记录。对于个人消费者来说,很多信用贷或者网贷一旦无法及时还清,将会因过度消费而欠债被纳入征信系统中。

个人破产制度是针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给予其“破产重生”的机会,因自然人的经济活动不同于企业,自然人的经济往来难以举证,所以债权人如何挽回损失及债务人如何重新出发?企业家们如何将挑战转化为机遇?欢迎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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