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公司悄悄注销了,债权人该怎么办?
作者:中科法匠 · 菁年律师学院
樊燕燕律师
最近有个客户向笔者咨询,欠其钱的公司突然注销,他不知道该如何处理,而且担心债务人公司注销后不能再催讨欠款了。笔者发现欠钱公司悄悄注销以此来逃避债务的案例屡见不鲜,但现实真的如债务人公司所愿吗?债务人公司注销后债务真的不用偿还了吗?债务人公司注销后,债权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今天笔者就来跟大家聊一聊债务人公司悄悄注销的后果以及债权人维护权益的路径。在实践中,债务人公司悄悄注销存在以下三种情形:
情形一:债务人公司未经清算即直接注销
参考案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7149号案件
【案情简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蘑菇渣销售合同》,约定由B公司向A公司采购蘑菇渣。A公司履行完合同义务后,B公司拖欠部分货款未支付。期间,B公司的股东C和D将股权全部转让给E并办理了工商登记,E成为B公司唯一股东。后B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了注销,A公司将C、D、E诉至法院,要求三者对B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由E支付剩余货款。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判决E对B公司欠付的货款承担清偿责任。
【律师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的,债权人有权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控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若第三人在公司办理注销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债权人亦可主张该第三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B公司未经清算即进行了注销,E作为B公司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情形二: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95号案件
【案情简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入股融资合作协议》,A公司给B公司入股融资,约定B公司按约支付利润、到期归还资金。协议到期后,B公司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且其股东C和D以虚假的清算报告办理了注销登记。A公司将B公司、C、D诉至法院,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最终再审法院判决C和D对B公司欠付A公司的剩余款项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控人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债权人有权主张前述人员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B公司的股东C和D虽对B公司进行了清算,但在明知存在债权人A公司且债务未结清的情况下,仍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供债权债务已结清的虚假清算报告,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情形三:债务人公司已清算注销,但清算程序存在明显瑕疵
参考案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3645号案件
【案情简介】
A公司向B公司供应喇叭、音响等产品后,B公司欠付A公司部分货款未支付。后B公司申请清算,股东C、D为清算组成员。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在深圳特区报上发布了清算公告,但未书面通知A公司申报债权。公告期满后,清算组办理了B公司的注销登记。A公司将C、D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C、D赔偿A公司的货款损失和利息。C不服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判决C、D赔偿A公司的货款损失和利息。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清算过程中通知债权人的方式包括直接的书面通知和公告通知,公告通知针对的是未知的债权人,对于已知债权人,清算组必须书面通知。清算组对已知债权人未采用书面方式通知的,违反上述法定的义务,可以认定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清算组的全体成员构成对债权人共同侵权,应当对由此引起的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B公司拖欠A公司货款属于合同义务未履行完毕,A公司属于已知的债权人,C和D作为公司清算组成员,未书面通知A公司申报债权,违反了法定通知义务,应对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
一、对于债权人,建议如下:
1、遇到债务人公司悄悄注销的情况,不要担心,可委托律师根据不同情形起诉债务人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为董事和控股股东)、公司实控人、注销时作出承诺的第三人,或者清算组成员,追究前述人员的清偿责任或赔偿责任。
2、若债务人公司在执行阶段注销,可委托律师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对于债务人公司,建议如下:
1、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或者提交虚假清算报告办理注销,不仅不能帮助逃避债务,反而会让股东失去有限责任这一原则的保护,将自身陷入债务中。
2、清算是公司注销的前置程序,一定要依法进行清算,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若发现公司资不抵债,可申请破产清算。
3、清算组在进行清算时,要根据法律规定履行公告、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等义务,避免因清算程序违法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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