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员工,将受到法律制裁
作者:中科法匠 · 菁年律师学院
罗莉律师
员工一年内辗转多家用人单位,不断提起劳动仲裁、诉讼,最终被法院认定虚假诉讼。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案例涉及了劳动报酬、年休假、经济补偿等内容,涵盖传统劳动争议、新业态用工纠纷以及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等。其中,一起康某诉林某劳动合同纠纷在网上广为流传,在此笔者也与各位分享一下该案的情况。
本 案中,林某为一家具厂的经营者,康某在2018年9月3日入职该家具厂,任职机械木工,工资为计件工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12月6日,家具厂违法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离职后,康某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以及赔偿金等合计近14万元。但该家具厂的经营者林某则表示,康某于2018年10月9日上班,自2018年10月17日起就没有回来上班,实质上班时间只有3天,也没有交付劳动成果。
庭审中,法院审查了双方提供的各项证据。其中,康某提供了有林某签字确认的《计件工资确认书》写有“3000张餐椅2018年12月5日已完成。2018年12月6日厂方解除康某劳动关系”等字眼。但林某随后以录音证据举证双方在2018年10月16日前就工作事项发生争吵,之后康某就没有再工作。综合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手写字迹鉴定意见以及康某自认,法院认定《计件工资确认书》上部分内容为康某在林某签字后自行添加上去,且康某在第一次庭审中存在虚假陈述。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在被告林某提交的证据里,还包括了康某以往参与诉讼案件的汇总表及相关仲裁、诉讼材料。据不完全统计,自2013年以来,康某先后作为当事人在江西赣州、福建莆田、深圳、广州、东莞、惠州、中山、江门等地参与了近30件案件的诉讼,其中22件案件案由为劳动合同纠纷或劳务合同纠纷。仅2018年,康某在中山提起涉及劳动合同纠纷的案件就达10件,涉及9家用人单位。在康某以往的劳动案件,法院发现康某个人陈述中存在同一工作时间在不同单位就职的表述冲突的情况,存在虚假陈述。
综合以上情况以及其他证据材料,法院认为:康某存在篡改重要证据并在诉讼中进行虚假陈述的行为。而且,康某亦确实存在频繁、短暂地与不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再以各种其他理由解除劳动关系后通过诉讼谋取利益的情形。最终,法院仅支持了康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8天)的工资。同时,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妨碍民事诉讼为由决定对康某进行了罚款5万元。
尽管本案的结果维护了林某及其家具厂的合法权益。但是,从康某这种 “职业劳动仲裁、诉讼”的履历来看,其遇到的企业未能做到合法合规经营的不在少数。正式因为企业劳动关系存在漏洞,才导致部分“碰瓷”员工有机可乘。
律师建议 :
(1)企业应当在法律人士的专业指导下规范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合法合规经营,做到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等等,不给他人这种“钻空子”的机会;
(2)对于劳动仲裁及诉讼,由于企业较劳动者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企业应保存好相关的证据材料,避免因为举证责任不明确,证据不足而败诉。
(3)劳动者积极维权本应当获得支持,但利用自己掌握劳动争议纠纷方面的法律知识、丰富的仲裁、诉讼经验及收集保留证据的意识来牟取劳动报酬以外的其他大额经济利益,这绝不是法律所允许的行为。这种恶意诉讼的行为不仅导致用人单位的利益受损;也不利于构建和谐、健康的劳动关系,同时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当合法维权、诚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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